澳洲律师:江泽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证实有罪 赦免失效(图)
文/华清、洪婷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日前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中共官员。最近国际特赦成员、退休律师约翰、格林韦尔先生(John Greenwell)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正在达到这样一个阶段,那就是国家元首不能由于他们是国家元首,而不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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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居住在澳洲堪培拉的国际特赦成员、退休律师格林韦尔先生在听到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裁定案后表示:“对江泽民提起的诉讼,是在西班牙的法庭。他(江泽民)被指控犯下反人类罪,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具体的一系列罪行。(此罪)在审判纽伦堡纳粹战时首度形成,自此被各种国际公约加以发展。”
格林韦尔律师深思了一会儿继续说:“一般说法,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只限于在其领土上发生的行为和犯下的罪行。但是,对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管辖范围是普遍的。这意味着犯罪人被发现的地点和犯下罪行的地点可以有受理的管辖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江泽民在中国的罪行一经证实,并不意味可得到赦免。当然,只有当他们能使他进入到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和他们国家的领土内,西班牙法院对他的管辖才能生效。”
格林韦尔先生表示智利总统皮诺切特就是先例。他还例举了其他国家的总统在犯下反人类罪时,也得战战兢兢不能随意出访其它国家。他说:“它(指国际刑事法庭)正试图逮捕在达尔富尔犯下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苏丹总统巴希尔。他现在对去什么国家都很小心。我认为江泽民也得小心了,特别是去马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