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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插播事件看善恶(二则)

发表日期: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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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明小站】

文/钟延

    2004年11月21日北京卫视被法轮功真象电视片覆盖。中国官方媒体发表公布了亚洲卫星有限公司的声明称某转发器被"恶意干扰”。笔者认为,如此颠倒好坏善恶,充分表明了迫害实施者希望继续欺骗愚弄民众,以使保持恐惧真象的心态。

善与恶、好与坏是基于道德的评价,人类的普世价值观是经过历史和现实检验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言论和行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其实并不难辨别。

2003年12月,卢旺达特别国际法庭对在1994年的大屠杀中利用媒体煽动仇恨和妖魔化被攻击对象的三名男子進行审判,两人被判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35年徒刑。

根据卢旺达国际特别刑事法庭法法规第二条"群体灭绝罪”第三款(c) "应受惩罚行为” 包括,直接、公开煽动仇恨实施群体灭绝的行为。 ( "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 http://www.ictr.org/ENGLISH/basicdocs/statute.html)对比卢旺达特别法庭获得的卢旺达电台煽动仇恨的证据,五年来,江集团控制的任何一家官方媒体对法轮功進行的煽动仇恨的言论,从规模到形式,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例如,媒体报道政界或司法界官员公开讲话,激起公众对法轮功的仇恨和恐惧、并号召主体中国民众参与根除法轮功与"转化”法轮功学员;媒体蓄意组织攻击法轮功的"座谈”、"交流”等(http://ictr.org/ENGLISH/cases/Bizimana/indictment/govI.pdf (page 10));不仅如此,江集团还利用媒体编造谎言,构陷法轮功。最典型的例子是所谓"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种种证据表明,所谓"自焚”是江集团一手导演的。

一名中国官员曾对《华盛顿邮报》透露,早期的镇压并不成功,直到2001年,才形成了"有效的”方法。这个有效的方法包括三个方面:暴力、高压宣传和洗脑。据追查国际的调查结果,自 1999年7月20日江集团镇压法轮功以来,中国官方操控的报纸《人民日报》在头一个月中就出了347篇诋毁法轮功的文章。中央电视台积极配合镇压,制造了为数众多的诬陷诽谤法轮功的节目。仅2002年4月25日至2003年底,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焦点访谈」,「新闻节目」,「科技频道」,「说法周刊」,「中国外交论坛」,「电视批判」,「中国网络媒体论坛」,「生活频道」等制作的诬陷诽谤法轮功的节目就达332个,这些诬陷诽谤的节目被地方媒体广泛转播。仅2000年1月至2003年10月,新华网上诽谤法轮功的文章就有522篇,并被国内外的其它网站广泛转载。可以说,任何一条这样的报道都可以作为这些官方媒体的犯罪证据。

前不久,大纪元记者对一位主管宣传的中国官员的采访中,这位官员谈到媒体的逐级渗透时称,"党报就是从中央中宣部的三份党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开始,这三个党报压到各省,各省加上各个省报压到各市,各市再加上各市市报就压到各县,一级一级压下来。说是各级政府自愿订,但是不订还不行,任务挺大的,一般来说一个乡镇就是十来万,是农民比较重的负担。”这位官员称,"我们主管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那个包括批判法轮功等等。” 这位官员的话也许可以帮助我们对于五年来江集团反法轮功的高压宣传和渗透有所认识。

说到恶意,还有什么比杀人放火、嫁祸他人(如"自焚”)更恶?还有什么比煽动全社会犯罪更恶?还有什么比让全社会反对人类的基本道德观更恶?还有什么比利用人性善良的一面,长期欺骗、愚弄民众更恶?但是,江集团做到了,江集团操控的宣传系统做到了。

我们再看看插播,不管是法轮功学员还是其他正义人士所为,都是对江集团犯罪的主动揭露和抑制,是在用事实消除人们头脑中被灌输的仇恨和恶念。在长达五年多的时间中,法轮功学员的初衷丝毫没有改变,就是停止迫害,将真正的犯罪元凶绳之以法,让在不明真象中参与迫害的人及时停止犯罪、并挽回损失。法轮功学员在自身承受巨大苦难和压力的时候,还不计个人的得失,舍生忘死的将真象讲给人们,希望人们拥有美好的未来。如果能撇开个人带着一己之见评判事物的狭见,真正看一看插播事件的实质,孰善孰恶其实是很清楚的。(明慧网)

林易:析北京电视插播事件

作者:林易

    当一个政府违反了本国的法律、侵犯了本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时,当一个政府违反了国际公约,特别是其自己签署的国际公约时,那么本国人民就有权利有责任来维护法律。

北京卫视插播法轮功真象的壮举,令人感到非常振奋,这是在不公正面前行使公民义务、维护宪法的勇敢和平抗争行为。

甘地曾指出,在面对压迫和不公正时有三个可能的反应,一个反应是懦夫的方式,即向不公正低头,或者跑掉;第二个选择是站起来用暴力反抗,这比向不公正低头或者逃跑要强;第三个方式是最好的,但是需要最大的勇气,那就是只用非暴力的方式。

事实上,在和平抗争的历史中,正如亨利-索罗(Henry Thoreau)、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甘地(Mahatma Ghandi)、马丁-路德金和曼德拉(Nelson Mandella)所教导的那样:当一个国家违反了法治、践踏了人类的权利,那么人民自己就有义务不接受这样的错误、不用暴力反抗,而是采用纯粹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抗争。

江泽民集团发动的这场用恐怖和暴力对法轮功施行迫害的政治运动,有著明确的目标:"从肉体上消灭”(即从肉体上消灭所有拒绝放弃信仰法轮功真善忍原则的人们)。在此过程中,江氏集团持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35条,该条款保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江氏集团还违反了中国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的自由)、第38条(拥有个人尊严的权利,免于受到不实指控和免于被构陷的自由)、第41条(公开批评政府官员违法和渎职行为的自由)。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公约》上签字。江氏集团持续违反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公约》中的第16条(法律面前做为人而得到承认的权利)、第18条(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第21条(和平集会的权利)、第22条(结社的自由)。一年之后,中国又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江氏集团持续违反员警法、监狱法,并侵犯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应享有公平法律程式的权利)。

面对江泽民集团违背国际法和本国宪法,以暴力专制和谎言治国,及垄断媒体封锁资讯的高压政策,中国法轮功学员用电视插播讲真象的行为勇敢、高尚,是在不公正面前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的非暴力和平抗争,这一正当行动为各界正义人士支持及喝彩。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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