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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香港23条立法:是[国家安全]还是[江家安全]?

发表日期:200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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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明小站】
  香港23条立法(后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原文和几十年前纳粹德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迫害犹太人的法律,是一个性质,完全是独裁者及其利益集团强加给无辜民众的绳索和屠刀,所谓的"国家安全”,不过是大陆独裁者江泽民及其同伙的"江家安全”,是窃国者侯、鱼肉人民的邪恶暴政的"安全”,这样的"安全”必然会导致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极度"不安全”。

在过去四年里,被大赦国际评为"人权恶棍”的大陆独裁者江泽民及其同伙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一直打着所谓的"国家安全”和"维持稳定”的幌子。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7月20日以来的四年中,通过民间途径能够核实的已有744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全国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6000人,被非法劳教的人数超过10万人,数千人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大批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折磨,更多人受到所谓"执法人员”的毒打、体罚和经济敲诈。众多法轮功学员被打死打伤、妻离子散、居无定所、流离失所,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亲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连与洗脑。这就是江泽民集团的"法律”、这就是江泽民集团的"国家安全”。这样的"国家安全”是不是广大善良百姓的极度"不安全”?这样的"国家安全”是不是只是独裁者及其利益集团的"江家安全”?

在中国大陆,太多的罪恶在"国家安全”的幌子下发生,受害者绝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今年五月份被判重刑的民间知识分子,开办《天网》寻人网站的黄琦,和成立「新青年学会」的杨子立、徐伟、靳海科、张宏海就是典型的受害者。这些人仅仅是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些和独裁者意见不同的文章就被所谓的国家安全部门绑架、刑讯、摧残,在被关押折磨两、三年之后被扣上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大帽子判重刑。其实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以前的"反革命罪”完全是一类性质,只不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这就如同一个土匪进城后穿上西装来打家劫舍,但这套西装改变不了土匪的凶残本性,只会使土匪变得更有欺骗性。香港23条立法只不过是江泽民这个政治土匪集团试图把打劫行为延伸到香港而定做的西装而已。

其实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恰恰是窃国者侯、鱼肉人民的独裁者江泽民一伙。江泽民在工人下岗、农民卖血的情况下,耗费国库为自己买专机、到各个国家出游做秀,并让其儿子充当科学院副院长,让其儿子盗用国家资产进行权钱交易。同时耗费大量百姓的血汗钱在全国范围、各级政府建立类似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系统,迫害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耗费巨资建立互联网防火墙,剥夺民众的知情权,并霸占电视、报纸等媒体欺骗、愚弄民众。在江泽民的独裁统治下,贪官遍地、暴吏横行,大量国家资产被贪官侵吞,贪官们把大量赃款转移到他们所说的所谓"反华势力”的西方国家。所谓的"国家安全”不过是独裁集团贪污盗窃、鱼肉百姓的"安全”。如今,江泽民集团又要把这样的"国家安全”强加给香港。在这样的"国家安全”之下,公民的信仰自由将被剥夺、言论自由将被剥夺、坚持自己信仰和言论权利的人士将会受到迫害。法律将成为当权者迫害人民的工具,媒体将无法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自由的消失、法制的沦丧、资讯的受限制会损害投资者的信心,这将直接导致繁荣的消失、经济的低迷、失业率的升高、犯罪率的升高。受害者绝不仅仅是个别信仰团体或民权团体,受害的是每一个香港人。

香港23条立法可以说是怨声载道,不仅受到香港本地民众的反对,而且受到西方各国政府的反对。可是香港政府当权者不是民众选举出来的,而是大陆独裁者指定的。这样的政府官员只是大陆独裁者的政治工具而已。这样的政府官员不会对民意负责,也不会在意国际社会的反对,他们只对其主子负责。可是,我们仍然要起来反对香港23条恶法,让大陆独裁者的御用工具们知道,民心不可侮,他们的蛮横行径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必将在历史上留下骂名。让我们一起和香港民众反对23条邪恶立法。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原文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3条意味著什么?

1、条文规定在大陆内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由被取缔的团体,其分组织在香港随时可以被取缔,港府无须任何独立调查。

2、条文中有意偷换概念,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国家,公民有监视、弹劾政府的权利,而在23条立法中规定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

3、23条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权力过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随时进入民宅搜索、拘捕,无需证据,警方的怀疑就构成证据。

4、任何港府认为是煽动性的言论都可入罪,无论此言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形式的;发表此言论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情不报者还有罪。

5、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违反23条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一般入狱7年,重者终生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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