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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江案最新进展:原告再递法律文件提新指控
发表日期:2003-10-01
您的浏览器没有安装flash播放插件! 【明慧网2003年10月1日】法轮功学员控诉江泽民案又有新的进展。 据大纪元10月1日报道,2003年9月29日,法轮功原告律师Terri Marsh委托当地律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交了针对法官于9月12日决定的回复意见书(Memorandum)。法院于29日下午4点15分正式签收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包括6份材料,提供了更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侵犯人权和腐败罪行等资料,要求法庭判处江泽民犯有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政策的罪行。 据法轮功信息中心消息,原告律师对江泽民提出了新的法律指控: ·江借镇压法轮功运动贪污积累个人财富;·江借镇压法轮功运动巩固自己的权力,打击党内异己;·江推翻政府其他成员的决定,超越权力范围发动迫害法轮功。 文件指控整个迫害法轮功的运动是由江泽民个人发起,强加于中国政府、共产党和人民,并且通过"610办公室”来具体实施。 对江泽民提出法律诉讼的律师泰瑞-马什(Terri Marsh)说:"1999年6月, 江泽民推翻中共政治局其他成员的决定,自己从内部向中共发出通知,命令下属配合镇压法轮功,”"自那以后,江泽民一直是迫害的幕后指挥,他还亲自到镇压法轮功不积极的省份施加压力,以保证全国一起镇压法轮功。” 文件指出,就象文革一样,镇压法轮功是由个人发起的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一场运动,它违反了中国自身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江泽民不能代表中国,恰恰相反,他的行为走向了国家和人民的对立面。 马什律师(Terri Marsh)说:"事实上,这场迫害的发生,完全不符合正常的、法律指定的政府工作程序。这是江泽民个人的运动。”马什引用开创先河的美国审判外国官员违反人权的法律诉讼(Filartiga v Pena-Irala)一案的话说:"这场迫害的发起者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 控诉文件进一步指出,法官早前对江提出豁免的决定,与豁免希特勒、米洛舍维奇和斯大林的人权罪行没有两样。江犯下的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和希特勒、米洛舍维奇、斯大林一样,是不能豁免的;这是最严重的罪行,不仅违反国际法律,也违反了本国法律。 * 结局会如何? 对于"起诉江泽民”,结局会如何?法轮功学员程丹表示,这个案件目前还在初级法院(地区法院),以后的法律程序还很多,一般这样的案件在法庭里会有很多来回文件,历时很久,目前还是第一阶段。 程丹说,"没有人认为希特勒应该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如果希特勒今天出现在哪个国家,那个国家的人民和政府一定会要求审判他,因为人们对希特勒的罪行有深入的了解。随着诉江案的发展,人们对江迫害法轮功的罪行会越来越了解,江一定会受到审判的。” 法轮功学员指出,从三反五反、到文革、到六四,中国共产党最高权力掌握者利用一次次政治运动对中国社会的人心产生了刻骨铭心的负面影响,导致人们的道德良知越来越淡薄,独裁者则有了更大的空间以权谋私、为所欲为。1999年镇压以来,江泽民正是利用了这种良知的危机,通过一场灭绝法轮功的运动,排斥"真善忍”、崇尚"假恶斗”,对中国社会进行精神控制。这是一场对人类道德的灾难。 * 中国外交部掀起对诉江案的关注 芝加哥"诉江案”源由是江泽民在2002年到芝加哥访问的时候,来自七个国家及地区的八位法轮功学员联名在芝加哥的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与反人类罪起诉当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除了在美国之外,江泽民还以同样的罪名今年在比利时被告。 对"诉江案”中国官方一直严密封锁消息。 今年9月14号,中国外交部的网站上,出乎意料地刊登"美国法院裁决撤销对中国领导人的诬告案”的新闻,各大网站统一一字不差的转载。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承认江泽民等中国领导人因涉嫌镇压法轮功而被起诉到外国法院。由于中方报道"没头没脑”,没提谁被起诉,以及因何被起诉,更使民众急切欲知起诉案的详情。网上讨论热烈,引发大陆民众热切关注,江泽民被起诉的消息在民间不胫而走。 但随后,中国各大新闻网对诉江案的报道嘎然而止,网民的一些评论被删除。有观察人士称,可能中共发现"上了当”。国际问题评论员林保华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专栏文章认为,外交部的做法对江泽民来说,是「明护暗损」,将「国家机密」泄露给了中国民众。 * 无论输赢 法轮功赢得舆论 中国外交部的言论引起西方媒体和海外中文媒体对诉江案的新一轮报道。美联社9月26日报道称起诉是呼吁公众关注对法轮功迫害的最新方式。 报道指出即使诉讼案没有打赢,法轮功仍然会赢得公众舆论。报道引述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及政府(工作)系」的教授麦克尔-戴维斯(Michael Davis)说:「这是一个很好的策略。这场官司无论是赢是输,你都可以引起公众注意你的努力,都可以让被告受到谴责和羞辱。」 美联社报道指中国施加了巨大的外交压力迫使诉讼案驳回。报道同时指出,在针对数名中国低层官员的诉讼案中,法轮功的法律行动取得了初步的胜利。美国法官裁定他们不享有豁免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他们犯有侵犯人权的罪行。
据大纪元10月1日报道,2003年9月29日,法轮功原告律师Terri Marsh委托当地律师向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交了针对法官于9月12日决定的回复意见书(Memorandum)。法院于29日下午4点15分正式签收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包括6份材料,提供了更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侵犯人权和腐败罪行等资料,要求法庭判处江泽民犯有对法轮功实施群体灭绝政策的罪行。
据法轮功信息中心消息,原告律师对江泽民提出了新的法律指控:
·江借镇压法轮功运动贪污积累个人财富;·江借镇压法轮功运动巩固自己的权力,打击党内异己;·江推翻政府其他成员的决定,超越权力范围发动迫害法轮功。
文件指控整个迫害法轮功的运动是由江泽民个人发起,强加于中国政府、共产党和人民,并且通过"610办公室”来具体实施。
对江泽民提出法律诉讼的律师泰瑞-马什(Terri Marsh)说:"1999年6月, 江泽民推翻中共政治局其他成员的决定,自己从内部向中共发出通知,命令下属配合镇压法轮功,”"自那以后,江泽民一直是迫害的幕后指挥,他还亲自到镇压法轮功不积极的省份施加压力,以保证全国一起镇压法轮功。”
文件指出,就象文革一样,镇压法轮功是由个人发起的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的一场运动,它违反了中国自身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江泽民不能代表中国,恰恰相反,他的行为走向了国家和人民的对立面。
马什律师(Terri Marsh)说:"事实上,这场迫害的发生,完全不符合正常的、法律指定的政府工作程序。这是江泽民个人的运动。”马什引用开创先河的美国审判外国官员违反人权的法律诉讼(Filartiga v Pena-Irala)一案的话说:"这场迫害的发起者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
控诉文件进一步指出,法官早前对江提出豁免的决定,与豁免希特勒、米洛舍维奇和斯大林的人权罪行没有两样。江犯下的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和希特勒、米洛舍维奇、斯大林一样,是不能豁免的;这是最严重的罪行,不仅违反国际法律,也违反了本国法律。
* 结局会如何?
对于"起诉江泽民”,结局会如何?法轮功学员程丹表示,这个案件目前还在初级法院(地区法院),以后的法律程序还很多,一般这样的案件在法庭里会有很多来回文件,历时很久,目前还是第一阶段。
程丹说,"没有人认为希特勒应该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如果希特勒今天出现在哪个国家,那个国家的人民和政府一定会要求审判他,因为人们对希特勒的罪行有深入的了解。随着诉江案的发展,人们对江迫害法轮功的罪行会越来越了解,江一定会受到审判的。”
法轮功学员指出,从三反五反、到文革、到六四,中国共产党最高权力掌握者利用一次次政治运动对中国社会的人心产生了刻骨铭心的负面影响,导致人们的道德良知越来越淡薄,独裁者则有了更大的空间以权谋私、为所欲为。1999年镇压以来,江泽民正是利用了这种良知的危机,通过一场灭绝法轮功的运动,排斥"真善忍”、崇尚"假恶斗”,对中国社会进行精神控制。这是一场对人类道德的灾难。
* 中国外交部掀起对诉江案的关注
芝加哥"诉江案”源由是江泽民在2002年到芝加哥访问的时候,来自七个国家及地区的八位法轮功学员联名在芝加哥的美国联邦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与反人类罪起诉当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除了在美国之外,江泽民还以同样的罪名今年在比利时被告。
对"诉江案”中国官方一直严密封锁消息。
今年9月14号,中国外交部的网站上,出乎意料地刊登"美国法院裁决撤销对中国领导人的诬告案”的新闻,各大网站统一一字不差的转载。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承认江泽民等中国领导人因涉嫌镇压法轮功而被起诉到外国法院。由于中方报道"没头没脑”,没提谁被起诉,以及因何被起诉,更使民众急切欲知起诉案的详情。网上讨论热烈,引发大陆民众热切关注,江泽民被起诉的消息在民间不胫而走。
但随后,中国各大新闻网对诉江案的报道嘎然而止,网民的一些评论被删除。有观察人士称,可能中共发现"上了当”。国际问题评论员林保华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专栏文章认为,外交部的做法对江泽民来说,是「明护暗损」,将「国家机密」泄露给了中国民众。
* 无论输赢 法轮功赢得舆论
中国外交部的言论引起西方媒体和海外中文媒体对诉江案的新一轮报道。美联社9月26日报道称起诉是呼吁公众关注对法轮功迫害的最新方式。
报道指出即使诉讼案没有打赢,法轮功仍然会赢得公众舆论。报道引述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及政府(工作)系」的教授麦克尔-戴维斯(Michael Davis)说:「这是一个很好的策略。这场官司无论是赢是输,你都可以引起公众注意你的努力,都可以让被告受到谴责和羞辱。」
美联社报道指中国施加了巨大的外交压力迫使诉讼案驳回。报道同时指出,在针对数名中国低层官员的诉讼案中,法轮功的法律行动取得了初步的胜利。美国法官裁定他们不享有豁免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他们犯有侵犯人权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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