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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棉志:谁有权力封杀报刊?

发表日期:200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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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明小站】
  我想中年和中年以上的中国公民还会记忆犹新,当年上海〈世界经济导报〉和北京的〈新观察〉杂志,被封杀的情形,那是因为在所谓"动乱”中,这一报一刊,不过如实的反映了真实情况,和大多数人的普遍看法,而遭致了厄运。

就我自己来说,当时既愤慨又惋惜。愤慨的是,那些掌握舆论大权的大人物,太霸道了,居然一句话,就把它们"杀死”了;惋惜的是这一报一刊办得很好,拥有不少读者。后一点对我印象特深。早在五十年代初,我还是个中学生的时候就是〈新观察〉的一个热心读者,一直到到八九年,几乎期期不漏。〈世界经济导报〉是一九八四年开始接触的,那是我受邀辅导〈统计学原理〉,老师学生人手一份,受益匪浅,后来一直到被封,我也是每期都看。至今还没有忘记的一篇论述分析私有制的文章,十几年来证明了是完全正确的,然而正是这类观点,被权势者们诬称为反对"四个坚持”。

如果说,封杀〈世界经济导报〉和〈新观察〉是在一个人人知道的不仅不讲法不要法,还对手无寸铁的学生镇压的情况下一个不太光采的"动作”,老百姓毫无办法的话,那么到了十四年后的现在还动辄下令封这个报杀那个刊,那么万千平民就有理由提出这样的问题:谁有权力封杀报刊?

当然,我们不是凭空提出这样的问题,是有事实根据的。在中国风行已经二十多年颇受欢迎的〈读者〉杂志,今年十二期登载了一个寓言故事,讽刺狮子作为动物王假民主真报复的作风,官方"对号入座”认为矛头指向他们,于是下令该期几百万册全部收回。发行量十万份的〈财经〉杂志六月一期,主要因为登了揭露上海首富周正毅和所谓"上海帮”有瓜葛的文章,当局也下令从报摊上全部收回。〈工人日报〉属下的小报〈北京信报〉因为转载了"七大恶心”文章,间接或直接批评了中国媒体和艺术界,以及某些政治领导人的不为大家欢迎的作风。这按说,在一个"人民是主人”,"言论自由”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是极正常的,然而竟像摸了老虎屁股一样,官老爷们大动肝火,小报就倒霉了。大概这个小报要和当年的〈世界经济导报〉〈新观察〉一样,不会再见天日了,小编辑小记者们的饭碗也无疑砸了。

同时,据可靠消息,另有十来家报刊因为违法报道纪律受到了严厉警告,当然得立即改正,否则其下场是可想而知的。

本文作者不在这里重点论述如〈北京新报〉等应该不应该封杀的问题,主要是探讨"谁有权力封杀报刊?”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极简单,如果这家报纸或杂志是一个法人单位,有独立参加社会行为的法律权利,只要不违法,谁也无权干涉,即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你也没有资格下令封杀。如果某家报纸或杂志,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宪法和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有相应法院判决,该封杀就封杀,不该封杀就不能封杀。

道理摆在那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公民有出版的自由,言论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由,等等。至于批评的形式,完全由批评者自己决定,可以口头,可以写信,可以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等等。只要不是宪法和法律不容许的有意捏造,恶意攻击,即使错了,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事,基本正确,话说过头,更不算什么样了。

如果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掌握党政大权的领导人物,认为某家报纸或刊物对他们的批评严重歪曲了事实,构成了对他们本人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和诽谤,甚至认为这一报纸或刊物,已经和事实上同国内外敌对势力一个鼻子出气,勾结在一起,鼓吹分裂祖国的杀人放火投毒等恐怖活动,威胁着国家和公民的安全,或者某种报纸或杂志大量散布黄色的东西,足以毒害青少年和全国人民,那完全是公安法院部门的事。即使涉及到某些大人物,他们也没有权力直接出面封杀。前不久,香港的一种杂志,因登载某一著名女电影演员裸体照事件被查被封,出面的是警察局,特首董建华是没有决定权的。如果不是这样,而是董建华下令关闭该杂志,即使该杂志确实应取缔,那董建华也是违法的。

和董建华的做法相反,我们社会主义中国的某些高官,特别是主管意识形态的部长书记们,他们不管宪法不宪法,法律不法律,和十几年前封杀《世界经济导报》和《新观察》一样,凭自己手中大权,嘴一动,笔一划,就把几种报刊封杀了。

他们的行为是犯法的,至少是违法的。即使这几种杂志该封杀,该收回烧掉,你们也没有权力这样下令。事情很明显,中国共产党和由其领导的政府中的大权势者们没有起码的法制观念,他们的权是大于法的。他们何止在小小的几种报刊问题上,就是像把法轮功定为X教,将"六四”打成反革命暴乱那样天大的事,也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几个人决定的。照一般常识,必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方能有法律效力和作用。你政治局算什么,难道这就叫党的领导。其实这是越权霸道。就像当年毛泽东一句话,政治局撤掉刘少奇的国家主席一样,宪法和法律被抛到九霄云外了。

问题是现在,那些大大小小当官的,口口声声喊着,"以法治国”,然而实践上却反其道而行之。事实上,上面列举的导致三种刊物厄运的所登载或转载的文章和报道,一点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容许之外,是完全合法的,只是有几个用辞激烈了点,但也没有诬蔑攻击言语。我想,如果官老爷们按照法律程序控上法庭的话,只要法官们忠于法律,《读者》《财经》和《北京信报》也肯定不会怎么样。我们希望有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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