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镇压法轮功已在美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韩国等许多国家被起诉,因他犯了反人类罪、灭绝群体罪、酷刑罪。中国的许多省、市和—些中央国家机关,也被"追查国际组织”发出追查通告,就是说他们镇压法轮功的罪行已被记录在案,有的已在国际上被判定有罪,如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湖北省公安厅长赵志飞,原中共中央宣传部长丁关根等,并有l万多人上了恶人榜。
有人不解,说法轮功早就被人大定性了,早就被国家宣布"取缔”了,报纸、电台、广播都是这样宣传的,怎么能说江泽民镇压法轮功是非法的、违宪的呢?
正是因为有些人被过去的舆论导向所蒙蔽、欺骗、误导,因此在这里就显得特别有必要把一些问题——讲清楚。
一、关于所谓给法轮功定性为"×教”的问题
有人说全国人大给法轮功定性了。实际这是一个误解,是受错误舆论导向所致。
事实是,首次公开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泽民。
镇压开始之后三个多月的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访问法国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I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题目是:"法轮功就是×教”,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决定从头到尾没有一处提到法轮功是"×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一处提到法轮功三个字。
以上过程非常清楚的告诉我们两个事实:
第一给法轮功定性为"×教”的是江泽民 第二江泽民身为国家主席带头越权违宪。
因为《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力。而《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江泽民说"法轮功是邪教”是严重违法越权行为。
二、关于所谓"取缔”法轮功的问题
国家民政部的"取缔”通告是无稽与非法的。首先它取缔的是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一个分会,99年从该会退出后就不复存在。根据法轮功网站明慧网报道,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退出后,原科研会成员曾向民政部、统战部、人大、宗教事务局、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等机构提出过注册社团申请,但没有得到批准。
退一步讲,即使民政部的取缔通告成立,它取缔的也只是仅有几名成员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非法轮功本身。功法和思想如果能被行政命令"取缔”的话,那上天也就不必再给人一个会思考的大脑了。何况这个"取缔”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的"结社自由”呢!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这一点说,民政部的取缔令取缔的虽然是一个并不存在的组织,但它的颁布本身却是违法的,因为它与《宪法》相抵触。
三、关于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问题
为了说明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如何违法,我们不妨将六禁止全文抄录如下:"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条幅、图像、徽记和其它标识: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它宣传品;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会进行‘会功’、弘法等法轮功活动;4、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晌集会、游行、示威活;5、禁止捏造或者乏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6、禁止任何人组织、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
其实看完这个通告,不必做任何分析就已经知道了它的违法性。从这些"禁止”本身,就可以看出今天中国社会的所谓民主、法制、"人民当家作主”等是一个多大的笑话。如此公然违宪,剥夺民思想自由和批评政府的公民权利的通告居然能够堂而皇之的向全世界发布。并用来作为镇压的依据,只能说明发布人头脑中根本没有法律概念。
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5月起至明年6月止要在全国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类侵犯人权犯罪案件,大家不也看到了6月份全国人大已经成立了违宪审查专门机构了嘛!大家不也听到全国人民越来越清醒、越来越明白,越来越抵制镇压法轮功的行动了嘛!所有这些形势希望大家都能头脑清醒明白,做出正确的选择。大法弟子讲出的这些话,真的是发自内心的善意和关心。
时至今日合肥市有的区610及公安,对法轮功学员还在搞非法绑架、非法抄家、非法办洗脑班;有的区法院还在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大法弟子们讲出这些话真的是为你们好啊!如果不听劝告,一意孤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等待你们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和善恶有报的天治,这是一定的。希望你们能够看到大法弟子一颗为你着想的劝善之心。(明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