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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春:插播法轮功真相是对宪法及刑法的维护

发表日期:200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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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犹太人在反抗希特勒的残酷迫害时,曾成功地插播了当时由盖世太保控制的国家电台,目的是揭露谎言和诽谤,唤醒被黑暗吞噬的人们......

被中国扬州中级法院以"企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美国公民李祥春在他双手连续被铐130小时的情况下完成的手稿中称,插播有线电视播放法轮功真相节目"不仅仅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宪法及刑法的维护。”"真正应该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那些迫害法轮功的凶手。”

美籍华人李祥春今年1月22日回中国时一下飞机即被捕,后以"准备破坏电视”罪名被关押和判刑。其间的五个多月里,他无法与在美国的未婚妻通话,受到中国监狱的虐待,曾经两次绝食抗议。

在这份李祥春经过八天的绝食抗议才得以由美国领馆官员传到美国的狱中手稿中,李祥春描述了中共对他耍手段"诬陷定罪”,形同闹剧的庭审细节,及插播真相不会造成的所谓的"电视设施破坏”。

*符合《刑法》"紧急避险”三要素

李祥春在手稿中称,中国"《刑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李祥春说,他的打算插播法轮功真相节目的行为,符合上述"紧急避险行为”的三个要素:"(1)危险确实存在而且在发生;(2)这种行为确实是有可能或可以避免或者停止正在发生的危险;(3)采取这种行为是不得已,即没有其它的更有效的办法”;因而电视插播行为受中国法律保护。

李祥春详细论述了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及其非法镇压对于国家社会利益,广大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的危害和威胁。他称,对法轮功的镇压是完全违反中国法律的,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迄今已有约十万人被非法关押,几千人被非法送进精神病院遭受非人折磨。至2003年1月20日,已经有552位法轮功学员因拒绝放弃修炼而被警察迫害致死。也就是每两天就有一例死亡,而且这种悲剧仍在继续”。因此,对法轮功的镇压属于"危险确实存在而且在发生”。

手稿指出,除了对法轮功及学员的直接迫害外,这种镇压的非法性、对"真善忍”的迫害、公安抓好人不管坏人也对广大的民众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和不良影响,导致社会的道德水准急剧下降,各种犯罪泛滥。"是一剂动摇国本的剧毒”。

对于第二个要素"这种行为确实是有可能或可以避免或者停止正在发生的危险”,李祥春说,"非法镇压法轮功之所以能够持续44个月而且还在继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就是广大的民众无法知道真相且被众多谎言所蒙蔽。这不仅使整个民主法制社会的社会监督功能处于瘫痪状态,也阻止了立法,执法系统的纠正司法错误和发挥功能。如果广大民众能够及时地知道真相,他们可以行使宪法41条规定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促使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行为马上停止,直接起到了阻止这些危急情况的发生。执法人员知道真相后可以停止盲从错误违法的命令,不再助纣为虐。而立法人员可以启动立法程序废除违宪的法令。

"总而言之,让民众知道真相是非常有效的阻止上述危险的行为方式。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第二个要素,即此行为确实可以阻止,避免或停止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于插播行为的"不得已”,李祥春说,"自99年7月22日以来,大量的法轮功学员为了阻止这种非法镇压而行使宪法41条规定的权利进行上访。然而,政府的信访部门早已变成公安部门,很多学员被非法逮捕并以刑法300条被判刑。而且有关部门已经把阻止法轮功学员合法上访当成行政命令,强迫基层机关执行。合法上访的路已经被堵死,更不用说让人能够在媒体上公开地摆事实,讲道理”,"利用电视向广大民众说明真相因此成为目前真正能够起到阻止这种危险继续发生的手段。也就是说,它符合刑法21条第一款的第三个要素---已经是万不得已。”

*插播真相利国利民

李祥春在他上诉书的《第一部分 插播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的《结论》中说,"本人利用电视向广大民众说明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是于国于民都有益的,紧急避险行为”,"能让广大民众知道真相是对中国宪法及刑法的维护。真正应该站在被告席上的应该是那些迫害镇压法轮功的凶手。”

在纽约的法轮功信息中心发言人周世雨表示,犹太人在反抗希特勒的残酷迫害时,曾成功地插播了当时由盖世太保控制的国家电台,目的是揭露谎言和诽谤,唤醒被黑暗吞噬的人们。

他说:"从历史的教训中我们懂得了,在邪恶面前,我们必须站出来说话,不管结果如何。沉默只能纵容邪恶。”"电视插播是以和平方式维护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维护大陆民众的知情权。”"电视插播者代表了中国的尊严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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