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案”7月10日在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死者生前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决无罪。此案自2003年2月案发至今将近3年半的时间,从开庭审理到宣判长达1年半,5次尸检出现6次不同的死亡鉴定,黄静裸死之谜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受到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成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黄静的母亲黄淑华女士今天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表示,对判决结果“极度愤怒与万分绝望”,“我们不会接受、全社会所有关注黄静案的正义人士都不会接受!”“我们一定会上诉,把官司打到底!”
黄淑华看到法官宣判期间一直在发抖,当场正告他说:“你在发抖吧?你心虚了吧?你作这个黑白颠倒的判决,你要摸摸自己的良心吧?!”
经受了锥心刺骨的丧女之痛和坎坷艰难的伸冤之苦,黄淑华强烈谴责公检法系统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毁灭罪证、作伪证、指供问供、串供等包庇纵容嫌疑人的渎职行为。
她悲愤的说:“这么一起清楚明白的强奸、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怎么就能判凶手无罪呢?我们努力了三年多,希望为冤死的女儿讨还一个公道,结果等来的是一幕荒唐的、丑陋的司法闹剧!是他们随心所欲制造的司法游戏!他们漠视生命和亵渎法律的非法行为是非常非常露骨的,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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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生前照片 |
记者试图采访被告人姜俊武、其家人及主要办案人员,但至发稿时尚未联系上。
受害人代理律师李建强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严重歪曲客观事实,违背法律,是受害人家属和律师都不能接受的。
“我们已经申请向检察院抗诉,并且还要向有关机关控告在这个案件中循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
李建强指出,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姜俊武的行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说,“中国刑法界最高权威高铭喧(北大法学教授)、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研究所主任)、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卫东(北大法学教授),他们四位共同出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跟我刚才讲的完全一样,他们都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罪,应判10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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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开庭前,黄静的父母手捧黄静遗像、打着横幅在法庭门口等候。 |
事件回放
以下根据黄淑华和李建强律师的叙述和分析整理:
2003年2月24日上午,年仅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双目圆睁,双手紧握双拳,呈现一种被折磨致死的惨状。全身覆盖折叠平整的棉被,遗体(双手、双腿、胸、颈等)有多处多类伤痕,外阴部有明显的戳伤,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
事发前晚,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后来又是他第一时间告诉他人黄静可能出事,而数种判断的死亡时间都指向他是在场之人,因而其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重大犯罪嫌疑。
案发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并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程序派员封锁、勘察现场,而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也没有深入细致的勘察现场,就以死者身上无致命伤为由,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并证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现场,不需负法律责任。雨湖区公安分局仅来一名法医,草草看了尸体,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
死者家属强烈质疑,并针对现场诸多疑点和其他许多反常情况多次反覆要求当地公安部缉拿嫌凶,但是当地公安拒绝立案侦察,后来在黄静家属及网民的强烈要求下,在海内外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才在03年6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刑事拘留。截至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
案件侦破过程中也发生了多起非正常事件: 保存在殡仪馆冰柜里应该被妥善保存的黄静遗体在做尸检前一周内高度腐烂;对鉴定起重大依据作用的黄静器官标本在公安局刑侦法医室遭到销毁;最先勘察现场的法医把受害人家属交给他的重要物证销毁掉包,有重大关系的物证内衣内裤莫名消失;黄静生前体检表离奇丢失……
2003年7月3日、8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分别提交了新的鉴定书,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湘潭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黄静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排除了黄静因病而死的说法。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公诉方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即由湖南省公安厅做出的鉴定,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4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受害人律师提出姜俊武行为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提出214。7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姜俊武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民事赔偿要求不予答辩。
2006年7月10 日,主审法官宣读了一审宣判:姜俊武无罪;姜俊武赔偿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7399。5元,驳回原告其余附带民事赔偿。
黄静死亡后身上的伤痕
律师意见
此案自2003年2月案发至今已过去了41个月,从2004年12月7日开庭审理到2006年7月10日正式宣判,长达1年半。
李建强指出,“这样一个‘超长’的审理周期,从司法程序上是极不正常的,是违法的。”
对于庭审,李建强提出了三点质疑:1、法庭上出示所有证据为何都是对原告有利的,而对黄静有利的证据一件也没有出示?2、法庭为何没有在事发两个半月后审理,而是在案发两三年才审判?而且,庭审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解释。3、这个案子属于民事附带刑事的案子。但是当法庭判决姜俊武无罪后,为何又判姜俊武赔偿原告57399.50元?
他指出,本案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嫌疑人强奸了受害人,第二部分是嫌疑人杀害了受害人。由于公安机关中的相关法医和侦查人员的徇私枉法,使原始证据受到毁坏,杀人的证据已经没法还原了,但是强奸致人死亡的证据非常充分,“发生性行为的证据”、“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证据”,加上“死亡的证据”,这三个事实组合起来,就是“强奸致人死亡”。
“按照中国的法律,应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指出,“公安刑侦人员对姜俊武的审讯,明显都是指供问供、串供,总是回避实质性的问题。将关键证据毁灭或不进案卷,且又收集伪造假证据进案卷,为罪犯开脱。最后由于检察机关的不作为及法院的徇私枉法,使姜俊武在具备充分的指控证据的情况下,仍被判无罪。”
事实证据与质疑
以下根据黄静母亲叙述整理:
1、 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室的黄静心脏标本被毁,医院为什么会销毁黄静的心脏标本?为什么遗体保存不到半年,就呈现高度腐败状?为什么当地公安、法医、政法委一再逼迫和试图强行火化黄静的尸体?
2、 湘潭市公安法医吴建群提取的黄静内衣裤物证,至今未移交;提取的沾有姜俊武精液的卫生纸团被调包,至今拒绝交待;为什么能够证明其健康状况的档案中的体检报告不冀而飞?
3、 检察院起诉姜俊武定性不准、重罪轻诉。将“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为“强奸(中止)罪”,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无刑法理论依据。对于荒唐的起诉书,明显在放纵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公诉人已沦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再次受侵害,那些不法行为操作者的责任谁来追究?!法院依据错误的起诉书对姜俊武作出的罪轻或无罪的错误判决,检察院又不提出抗诉,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公诉人的不法行为谁来监督?!
4、公安机关为什么在第一时间没有进行尸检后就下结论:不是他杀?公安机关为什么阻碍尸检(中山大学那一次)?
5、数次尸检报告为什么互相矛盾?第五次鉴定为什么会有“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的结论?其中“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是如何通过尸检鉴定出来的?死亡是能够“触发”的吗?在第一次现场鉴定中关于“阴道处有精液”的结论为什么后来的鉴定报告中都没有出现。
公检法联合“办案”
当被问到何以被告人姜俊武有如此本领收买层层公检法官员时,李建强表示,“此案案情简单,但关系复杂。一开始,他只是影响了公安的基层派出所和分局,导致这个案子没有立案。”
“他这个能力还是有的,他父亲是当地税务局的一个官员,他自己也不是一个普通公务员,而是一个副科长,但是这样一个官员影响派出所是绰绰有余的。”
“后来闹大了。如果改变结论,那么所有开始帮了他的人,作伪证、毁灭罪证的人,就都要倒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那帮人,还有他们的上级,就一级一级的象滚雪球似的形成利益集团,不需要他自己花钱,也不需要他本人有通天的本领,就自然会出现一损俱损的这个局面。”
黄淑华指出,“在办理案子过程中,公安从不立案到毁灭证据,到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不管是从起诉书的行为上,还是法庭辩论上,检察院明目张胆的成为犯罪分子辩护人;法院更加明目张胆的为犯罪分子洗刷罪名。公检法权力机关已经全部丧失本身应具备的职能。
“他们这样合伙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掩盖那些腐败官员、渎职官员的罪行。”
黄淑华说,“一年半对我这个焦急等待公正判决的母亲来说,每天都是一种煎熬;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每一天都滋长了他侥幸脱罪的心理,也为他们的周旋提供了足够的‘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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