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好,今天是6月24号(星期五),欢迎来到《远见快评》,我是唐靖远。 这段时间以来,我们的话题基本上都聚焦在俄乌战争、中美关系以及中共苦练七伤拳这类旷世奇闻等焦点上,对美国国内的新闻话题涉及非常少。这主要是因为拜登进入白宫以来的一系列政策中,除了在外交上川规拜随,大体上延续了对中共进行遏制与围堵的政策算是可取之处,其它一系列极左议程的内政措施,在我看来,其实也可以说是另外一种形式的自废武功。
我们在很久以前的节目中就和朋友们讨论过这个问题,就是极左意识形态在深层次上说,其实和共产主义红色极权意识形态是非常相似、甚至是相通的。这种中美两大国不约而同都开始自废武功,憋着劲地相互比烂,其背后贯穿的是一种相似的逻辑。
拜登把川普(特朗普)时代的美国这个石油出口大国短短两年就搞成能源短缺大国,以至于油价刷新历史最高纪录,让通货膨胀把他的支持率打到了历史最低,以及德国经济部长哈贝克(Robert Habeck)宣布,在俄罗斯削减对欧洲的天然气供应后德国不得不重启燃煤电厂,原因是德国废掉了自己的核能发电——这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
只不过我们从实际效果来看,似乎中共当局在自废武功这条路上要比欧美都走得更远。而比较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看到美国在极左道路狂奔了两年之后,终于走到了物极必反这一步,开始出现了向传统回归的曙光,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最高法昨天针对纽约限制枪支法律的违宪裁决,以及刚刚在今天推翻了罗诉韦德案为标志的堕胎权的裁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两个里程碑式的重大裁决以及其对美国的影响。
限制枪支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
昨天,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6比3做出了一项裁决,判定纽约州一个多世纪前颁布的一条限制枪支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
纽约州这项枪支法律,自1913年起就存在,要求想要获得在公共场合携带手枪执照的人必须表明“正当理由”,即该武器是自卫特别需要的,而不是保护自己的愿望或他们的财产。
托马斯大法官代表多数法官写下的裁决意见认为:“由于纽约州仅在申请人表现出特别需要自卫时才颁发公共携带许可证,我们得出结论认为,纽约州的枪支制度违反了宪法。”托马斯这里提到的宪法,实际上就是指宪法第二修正案所保障的民众“持有及携带武器”的权利。
这项裁决的影响非常大,虽然裁决本身只是针对纽约州的法律,但由于美国司法体系是实施判例法原则,包括新泽西州、加州、马里兰州、夏威夷州和马萨诸塞州等都有类似法律,所以其判决最终可能对美国大约四分之一的人口产生影响。
在民间拥有超过3亿支各式枪支的美国,这个裁决引发的关注度有多高是可想而知的。
关于禁枪和拥枪权的争议,无论主流媒体还是民间论坛都已经争论得非常多了,可以说是各有理据,而且几乎是每发生一次枪击案,可能相关的话题就会被激烈争论一次,而几乎每次争论的最焦点,就是控枪是否就能抑制越来越多的枪支犯罪或枪击案。
政府只想靠强制性“弱民” 恐适得其反
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我今天也只想分享一下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纯属个人观点,供朋友们讨论参考而已。
首先,美国控枪拥枪的争论让我想起的是中国历史上对民间拥有武器严格控制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人人皆知的秦朝。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贾谊的《过秦论》也有“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的描写。
这大概要算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大规模的禁枪令了。其实秦始皇收天下之兵的初衷是为了宣示天下太平、永不言兵之意,但到了秦二世极端推行严刑峻法,就变成了为了维稳而收兵禁枪,结果就是到了陈胜吴广密谋造反起事的时候,都没有像样的武器,只能“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将树枝和竹竿削尖了当作武器,这就是成语“揭竿而起”的由来。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政府不能行仁政、德政,只想靠强制性“弱民”来获得所谓的安定社会治理效果的时候,往往会流于舍本逐末,甚至最后适得其反。拥枪与控枪的核心议题是什么?表面上看,这涉及到一个基本的安全感问题,双方都认为只有拥枪或控枪,才能让普通民众获得更大的安全感。
这个分歧的背后,实际上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你是否愿意把自己天赋的权利,让渡给政府来代替你行使。我们都知道美国的立国之本,美国之所以能够在人世间产生,其源头就是来自民众对自由独立的追求,或者说对天赋人权的追求。
所以,美国宪法规定民众拥枪的权利不可剥夺,在我看来其实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民众随时可以推翻一个走向暴政的政府,另一方面是确立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民众需要对现代民主制度选举出来的政府始终保持不信任的戒备。
什么意思呢,美国的开国先贤其实非常清楚,民主选举不是完美万能的制度,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选出的总统一定是好人,也不能保证选出来的政府就不会变质走向独裁暴政——谁都知道,希特勒就是通过选举上台的。
而支持禁枪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一个我们非常熟悉的逻辑:把你的安全完全交给政府,政府会建立更加强大完善的警察系统来包办你所有的安全顾虑。
大家看到了吗?一个越来越强大的政府与越来越弱化的民众,最终会走向哪里?我们简单作一个对比就可以看到了。要说到政府之强大,警察系统之完备,对民众一举一动之了若指掌,号称全世界最安全的国家,莫过于中共治下的大陆。但刚刚发生的唐山暴力案却让所有人都看到,在这样一个空前强大的政府面前,普通民众最基本的安全感成为了怎样的一种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
这是我想和朋友们讨论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美国宪法规定民众拥枪权利不可剥夺,并不是完全在于说民众有枪就能保证政府不变质,而在于背后涉及到整个美国立国根基一块最重要的基石,就是不能让政府接管你的一切。当你把你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政府福利,把你的基本安全依赖于无所不在的警察或数字监控系统的时候,你已经丧失了真正的自由而成为政府掌控的对象。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这一步距离我们现在美国的生活还很遥远,我们只需要看看美国几大社媒平台从蜻蜓点水般的销号限流发展到现在的制度化、常态化打压言论,也不过就才2、3年时间。所以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一旦底线被突破,其下滑的速度将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想像。
携带武器保卫自己及家庭 天赋人权
其次,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注意这里的描述方式,不是说“宪法赋予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而是不得侵犯人民的这个权利。这二者的内涵有重大差别,前者体现的是天赋人权,就是任何自由公民都有携带武器保卫自己及家庭安全的权利,这是上天、是神赋予的,不是政府赋予的。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因为民众拥有武器的权利既然不是政府赋予的,而宪法规定政府的义务仅仅是保护这个权利,那么政府如果要剥夺这个权利,就违背了天道,而且违反了宪法。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很多朋友可能都不知道,美国最高法院从1981年以来通过一系列法案裁决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这里最具代表性的是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的裁决,通过相关案件的裁决,最高法院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这一原则。
这个原则听上去有点云山雾罩不好理解,其实换句话说,就是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裁决,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几句话说清楚,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不详细去延伸讨论了。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无论这个原则是否合理,但它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带来的一个最重大影响,就是意味着最高法事实上允许各州将自卫权下放给了公民自己。
所以一旦我们了解了这些情况,每个人都必然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你遇到不法侵害时候,你是选择等待警察,还是选择拥有一把枪自卫?
每个人如何选择,那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自由,我这里只是和朋友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进行讨论。如果我们要从现实生活中寻找对比,客观地说,两方面的例子都有。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严格禁枪的民主国家发生大规模枪击案的比率非常低,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我们也可以看到大量拥枪的国家同样可以实现社会长期的祥和安宁,比如瑞士。而反过来,我们也可以看到芝加哥和华盛顿DC是全美控枪最严格的城市,但其枪杀率却都名列全美前茅。
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裁决
好的,接下来我们要说说最高法今天的另外一个重大裁决,这就是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周五(6月24日)以6票赞成、3票反对推翻了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这一里程碑式的裁决意味着推翻了50年前写入宪法规定的堕胎权。
罗诉韦德案是1973年的一次判决,这个判决直接关系到怀孕女性是否能够合法堕胎的问题。
根据这份判决,在妇女怀孕前三个月(第1到第12周),由于胎儿不具有“母体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孕妇可在与医生讨论之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怀孕三个月后,政府可以限制堕胎,但是只限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
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达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险,否则政府禁止堕胎。
“罗诉韦德案”的司法影响是巨大的,因为这等于开启了堕胎合法之门,由此引发了持续50年的关于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的巨大争议,一直持续至今。
此前在5月2号,美国媒体《政客》(Politico)就曾经独家披露了一份由5位大法官支持,并由阿利托大法官撰写的关于推翻“罗诉韦德案”的意见草案。这篇报导曾经引发巨大风波,拜登公开声称,推翻堕胎权就等于剥夺了女性对待自己身体的权利,这种做法也毫无隐私权可言等等。
其实拜登这番话算是说出了堕胎问题涉及到的两个关键词,一个就是女权,一个是隐私权。极左派或自由派都认为这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
但这本身就存在重大争议。
首先,隐私权是否属于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大问题,因为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一权利,隐私权这个概念是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第九修正案中延伸出来的。密西西比州总检察长斯图尔特(Scott Stewart)就明确主张,堕胎权并非基于美国的“历史或传统”。
其次,按照自由派的说法,女性拥有对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包括怀孕的胎儿,其生杀予夺也都从属于母体,这也是我们看到很多女性抗议者举着“My body my right”(我的身体我的权利)的由来。
如何定义生命
但这显然存在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定义生命。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以宗教立国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文化,都明确说明人的生命自于神的创造,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身体不仅属于你自己,也属于创造你的神。一个人并没有对任何生命具有天然的生杀予夺的权力,无论其杀死的是胎儿的生命还是自己的生命。
为什么很多原始的正教都禁止自杀,认为自杀也是有罪的,就是因为生命从本质上说并不完全属于你自己。所以“my body my right”的说法,其根源其实来自无神论和达尔文进化论。
美国宪法写明保障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支持堕胎人士认为3个月内的胎儿不是生命,但现代科学对生命的认识已经非常深入,已经有很多的证据可以证明所谓的进化论不过就是一种从未得到证实的假说。
尤其全息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证明无论是一片树叶还是一只小白鼠,对其一个细胞切片进行特殊处理并拍照,就可以看到这片树叶或小白鼠的完整形象,这说明了哪怕是非常早期的胎儿,其生命也是完整的。
我们都知道生命从受精卵形成的那一刻起,其已经具有了完整的从父母双方继承而来的所有DNA信息,而这些基因信息就已经决定了这个生命未来是男是女、会长多高多胖,包括未来会得什么病、是否会患癌症或糖尿病等等,很多重要的信息都在基因层面就被注定了。这个生命的信息已经完整存在,只不过是其还在慢慢发育成长并兑现这些基因信息的过程中而已,这个过程无论在母体内还是母体外,其本质上并无任何区别。
所以,在我看来,最高法这两个连续的重磅判决,可以视为是美国历史上的最重要里程碑之一,这不仅意味着美国开始出现了向传统回归的迹象,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我们重新去思考,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一个生命,以及一个生命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什么。
好的,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了,谢谢各位的观看和收听,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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