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1月16日在微博上晒出了关于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副卷。(微博图片)
连日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并导致陕西原书记下台的“陕北千亿矿权案”,再度让中共司法暗箱操作的黑匣子——副卷被外界聚焦。 早前,“陕西千亿矿权案”案件卷宗在最高法院办公室“被盗”引发一系列风波。
陕西千亿矿权案经历十多年的探矿权合同纠纷,其中涉及民企财产遭到政府豪夺的问题,从中曝光了中共的公权力对司法的肆无忌惮的干预和黑暗。
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1月16日在微博上晒出了关于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副卷,这份标有“机密”字样的副卷有中共最高法院长周强、中共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等人对于该案的相关批示。包括周强的批示称,“晓明同志:此案有关处理情况,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据悉,中共法院的案卷有正卷、副卷之分。正卷主要是对外公开的当事人材料,譬如诉讼文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庭审笔录等。
副卷则是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材料,主要是承办法官的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内部请示与批复,以及其它单位函件或领导批示等。
大陆名律师陈有西曾于2017年4月发表《揭法院副卷深藏的秘密 (提议公开副卷)》一文披露,副卷的“含金量”很高,很多的关键决策,真正的判决原因,都在这里面原始记录著。最为关键的,是这里面记录了权力对司法的直接干预,形势对司法的影响,人情对司法的侵越,多数服从少数的节点,前后逆转可能完全相反的原因。
文中说: 副卷只是政法机关内部办案人员自己查阅,和出现错案责任追究时,专案组和上级审查人员可以查阅。律师和诉讼参与人不可能看到。法院档案人员如果擅自泄露,会按泄密行为进行行政追究甚至刑事追究。
作者举例了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
他指2015到2016年,这两个案件最后都被认定为错杀,获得了平反昭雪。这两案的追责讨论,牵出了一个真正决策责任人的追问,即谁是导致这两个年青人被冤杀的元凶,谁是当时死刑判决的决策人。文章称,谜底都在法院副卷里面。只要真正想问责,调阅法院副卷就会一清二楚。
文章还透露了更多的社会不知道的内情:“公安侦查,每个案件都有没有移送检察院、法院的自存副卷。检察审查起诉,反贪局自侦,也都有自己档案保存的副卷。这些副卷,是永远不会在法庭上亮相的。”
网民吴老丝也近日撰文自己代理天津“吕同元案和张桂振案”时曾偶然看到副卷,“里面记录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上访,辩护律师在网上的一举一动,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意见以及政法委对本案的最终批示。”“最终是政法委的批示起到决定作用。”
作者在代理“江西付东圣案”中也有机会看到一本副卷,显示“这些审委会成员基本上没有参与庭审,没有研究复杂的案情,不知道这个案件里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就把他看来完全无罪的被告人冠以故意杀人罪,差点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针对最近的“陕西千亿矿权案”卷宗离奇丢失一案,再度让社会对副卷展开讨论。
腾讯网有评论文章称:近年来随着一些案件副卷记载内容的披露,副卷制度越来越为人诟病。
2005年,有媒体报导一个罹患绝症的法院院长,将案件副卷交给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周澄,于是一个“原本公诉人、合议庭、主审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却因行政领导干预而判有罪”的案件得以浮出水面。
2010年重庆市上演“史上最牛公函”事件,律师查阅案卷时偶然发现政府措辞严厉致函法院:“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文章称,在这些案件的影响下,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副卷制度是否合理、副卷制度是否为司法“暗箱操作”提供了制度的空间,尤其在强调司法公开的今天,重新审视司法公开与保守审判秘密的界限更是尤为必要。
文章还呼吁:废除现有副卷制度,用司法公开倒逼法官提高审判质量,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接受多维网采访时表示,最近在讨论这个副卷制要不要取消,但他认为,取不取消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如果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依旧,取消了副卷,院长的指示、上级的指示都无处可查。关键还不是副卷保留还是取消,关键还是司法独立是不是真正得到落实。
不过他认为,在当前党领导一切的政治环境下,司法独立很难做到。#
“依法治国”只是中共的谎言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共一再标榜自己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但从中共各级法官在具体处理百姓案件来看,“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和谎言。
最近,网上爆出陕西“千亿矿权案”卷宗在最高法院离奇丢失,这成了国际、国内司法界里的天大笑话。最高法院是个什么地方?众人皆知,它是壁垒森严,严密管控的地方,这么重大的“千亿矿权案卷宗”能随便丢失吗?我们回顾一下这个事件的脉络:最初媒体人崔永元爆料,说“千亿矿权案”卷宗在最高法院“离奇”失踪,最高法院先是进行了“辟谣”。当有关证据被晒出后,又改口说“已启动调查”。又过了几天,中纪委、国监委、最高检和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最高法院要彻查此案。从各方的爆料来看,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是“100%在操纵这个案子”,几乎无人不知。
中共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带头破坏法治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不仅在“千亿矿权案”案件中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在“枉法”,最近周强的五大“贪赃枉法”恶事再被翻出。
第一桩恶事,谋杀湖南省民营企业家“三馆公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是周强制造的第一大冤案。这个受政府支持、有公证的民间融资案,被当局暗箱操作,造成融资双方血本无归。融资群众曾写信要求释放曾成杰,但他仍被判死刑。而案发、判死刑与核准的三个阶段,周强分别是湖南省长、省委书记和最高法院院长。
第二桩恶事,李旺阳“被自杀”是第二个大冤案。支持八九民运的李旺阳被中共囚禁了22年后,2012年6月6日,被发现在医院“意外”离世。他的死亡有很多疑点,外界认为是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的周强做的手脚。
第三桩恶事,是他“709律师”。2017年3月,周强在中共两高报告中,把迫害维权律师的犯罪行为称为“首要政绩”。这个案件是中共知法犯法、玩弄法律、践踏人权的典型冤假错案,周强因此被斥责“脸皮厚、心肠黑”。
第四桩恶事,是他反对司法独立。2017年1月4日,周强要求全国法院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等思潮影响。这曾引发各界的强烈谴责,认为这是“整个国家的耻辱”,曾有千余名学者、律师联名要求周强引咎辞职。
第五桩恶事,言而无信迫害善良。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被迫害十几年的善良的学员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实名控告江泽民。但周强对这些控告不仅不立案,反而变本加厉迫害法轮功。据报道:从2015年至2018年至少有三千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滥权释法、知法犯法
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本应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更没有司法解释权。然而,为了追随江泽民迫害政策,于是假法律之名,给基层司法机关提供所谓法律依据,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两高”)苟合,先后于1999年、2001年及2002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所谓×教犯罪案件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两高”再次出台了所谓的《关于办理×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目的就是给中共各基层法院迫害法轮功提供所谓的法律依据。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操纵两高枉法,剥夺公民做好人的权利。这些所谓的司法解释都是非法的,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且不说两高只是法律执行机关,没有立法权,假如有立法权,其所谓的司法解释也是非法的、荒谬的,它直接抵触宪法和国际法,是对公民信仰自由等权利的公开践踏破坏,不能成为法律依据,所以两高无论把司法解释内容说得多么完全,添加的条款多么充分,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是法盲行为,欺骗了所有法律界人士。如果说是法律,只能是恶法,恶法非法。可是,十几年来,基层法院依此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
中国有句俗语:“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尚且如此枉法、违法、践踏法律,那地方各级法院还能好到哪里?中国的很多法官都类似周强一样,是中共操纵的傀儡。特别是中共迫害法轮功以后,一些法官成为了中共迫害好人的打手。
中共“依法治国”是假,祸国殃民是真
十几年来,我们看到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中,表面上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实际上是在干着破坏宪法、法律的恶事。很多参与的中共公检法司人员对法轮功学员可以随意绑架、非法搜查、抄家、偷抢财物,刑讯逼供、敲诈勒索、毒打虐杀,肆意枉判,大量制造冤假错案……对给法轮功学员辩护的维权律师都可以殴打、绑架,非法关押、判刑,随时进行生命威胁,或用各种违法规定阻挠律师介入,阻挡律师和民众对他们违法行为的控告,耍尽流氓和无赖……在众多的迫害案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违法行为。
中共迫害法轮功初期,使用的手段就是逼迫法轮功学员“别炼了”,说“不炼了”就放回家,说“炼”就判刑关押。根本没有什么法律可言。也有一些所谓的法官公开讲,对法轮功案子,只讲政治,不讲法律,对你们无法可讲,也就是不讲法律。中共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践踏法律,对法轮功搞政治迫害。
这些年来法院以法律的名义走过场,对众多善良、无罪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然后把他们投入监狱,进行精神和肉体的迫害,许多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残,有的甚至被活摘器官。
明慧网报道了大量基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违法审判的案例,篇幅所限,仅举几例。
案例一,2018年10月16日,辽宁省本溪市燕文芹等三位六旬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案子在本溪县法院二次开庭。家属聘请了三位知名律师作无罪辩护。公诉人黄伟以《刑法》第三百条和所谓的两高(高检和高法)司法解释为依据,建议要重判三人三年到七年徒刑。律师指出:信仰法轮功合法。《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政府和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公布:法轮功类出版物两条出版禁令被废止。出版、拥有法轮功书籍及法轮功类出版物合法。而两高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违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从当事人燕文芹身上、家中未搜出任何东西,即使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情节轻微的,也应从轻处罚、缓刑或释放,而不应判以重刑。审判长范红大发雷霆,叫喊:你不要给我普法。最后理屈词穷,恼羞成怒,竟然骂律师:“你不要脸!”这是庭审还是骂街?法庭庭长不依法审理,而是理屈词穷后破口大骂,这就是执法者的言行表现,她是依法执法,还是利用公权力践踏宪法,显而易见,不言自明。
案例二,2017年9月26日,河北雄县法轮功学员杜贺仙被雄县公安国保入室绑架,后被劫持到保定看守所非法关押,并被雄县国保构陷到县检察院、法院。杜贺仙绝食抗议近二个月,身体状况堪忧。11月16日,家属陪同俩位律师到保定看守所探视,四十多岁的杜贺仙是坐着轮椅出来会见律师,行走必须由俩人架扶,脸部浮肿,身体非常虚弱。
当天下午,律师到检察院见到该案检察官范颖要求放人,范颖说这案子已经在11月10日就递交到法院了。想了解情况你到法院去。律师打通了法官陈春华的电话想见该法官。陈春华说,你想看案卷你11月20日星期一来法院阅卷。
11月20日,上午9点多,家属又陪同律师到法院,在门口打电话联系办案法官董福印、陈春华,他们以各种理由不见。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家属陪律师强行进入法院,并找到该案法官董福印,该法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让律师阅卷。律师又找到了陈春华法官,陈说网上还没有这个案子,还没有立案,你看什么?律师说依法律规定7天就应该立案,现在已经是10天了。
法律规定,作为律师本应随时可以阅卷,但陈春华就是以各种理由不让阅卷。无奈之下律师找到该院主管副院长袁爱民,袁问是怎么回事,律师向袁反映了法官不让阅卷的情况,袁爱民副院长说这事我不清楚,我给你查查,并说只要这事立了案,你就可以阅卷。没想到的是袁爱民副院长又突然问:你们怎么进来的?谁放你们进来的?难道当事人家属陪同委托律师到法院为当事人阅卷违法吗?完全是合法的,从法院办案人员和主管院长以上的言行,就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是给人民开的,他们的言行才是真正的违法。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雄县法院罔顾事实,竟对杜贺仙做出非法重判7年的判决。杜贺仙不服判决,上诉保定市中院,上诉书是通过看守所警察直接交给雄县法院法官手上的,可后来得知杜贺仙的上诉书被法官给弄丢了。这和最高法院丢失“千亿矿权案”是多么的何其相似,作为法官这不仅仅是一个视法律当儿戏的问题,而是在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草菅人命啊,一名法官却无视法律、践踏法律,他们才是真正的违法犯罪。
案例三,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王淑秋3年6个月,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申诉,市中院草草非法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王淑秋家属去了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但法院负责接待的法官让王淑秋家属去监狱找王淑秋本人开申诉委托书才能受理,去监狱办理监狱不给办,再去高院,家属说我依法替我爱人申诉是我的权利,不需要她委托,高院负责法官说你有你的权利,我们有我们的程序,我们按程序办事,你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书。王淑秋家属认为法院的程序怎么能剥夺家属的权利呢?为什么有冤却无处申诉呢?
案例四,徐浪舟,是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位优秀警察,只因为坚持信仰被开除公职、被关押、被劳教、被判重刑。经历了“上刑床”、几万伏电棒电击、捆警绳五花大绑暴晒、高温奴工、吊打等各种。历经八年苦难冤狱,眼看再过半年就要获释,却突然被残忍地杀害了。徐浪舟的母亲历经艰辛控告至四川高院,要求国家赔偿,但四川高院拖了一年多的时间仍不给办。徐浪舟的老母亲悲愤交加地说:“四川高院法官太没有良心了!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么没了,疑点那么多,他们竟然只相信对方(狱方)的话,维持不进行赔偿。”“儿子的遗体还冻在殡仪馆里,他的冤还没有申,我要继续告!”
结语
在现代文明的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庭不公,一个法庭的法官枉法,善良被摧残,好人被诬判,会导致整个社会价值的混乱,黑白的颠倒,道德的崩溃,诚信的缺失、腐败的加剧。目前中国社会的官僚贪腐、生态恶化、信任危机,每一个人都在推波助流,而枉法法官更难辞其咎。“在世间的一切灾难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了,一次犯罪,其结果只是蔑视法律,就象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培根)。
近来网上流传这样一则讽刺笑话,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给学生上课,教授讲:“现在是大案讲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凭关系。”一个学生愤怒地把书摔在地上,喊道:“什么时候讲法律?”教授平静地说:“把书捡起来,考试的时候讲法律。”这位教授一针见血地戳穿了中共“依法治国”的谎言。
要实现依法治国,唯一的办法就是停止迫害法轮功,惩治江泽民犯罪集团,解体中共,清算罪恶,尊重和弘扬“真善忍” 普世价值,扶持社会公平和正义。唯有根本上的转变和深刻的变革才能使人心归正道,那时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依法治国” 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