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和当时的党魁相互利用对法轮功发动了疯狂的。这一迫害一直持续至今。尽管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学员肆意抓捕、拘押、劳教、甚至判刑,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却具有多方面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为违背了中国宪法、中国现行法律和法治原则。
1. 违背宪法
中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对法轮功的迫害明显违背了以下宪法条款:
o 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法轮功作为一种以真善忍为指导原则的修炼体系,虽然不是宗教,但其信仰属性受到宪法保护。中共对法轮功的取缔、打压和强制“转化”直接违反了这一条款。
o 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任意拘留、和洗脑班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o 言论和结社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共禁止法轮功学员传播信仰信息、组织活动,剥夺其言论与结社自由。
2. 违背现行法律
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并未遵循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o 没有法律条款禁止法轮功:
虽然一九九九年中共中央发布公告取缔了法轮功,但这并不是法律,而是党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禁止某一组织或活动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党内决策并无法律效力。
o 程序违法:
大量法轮功学员被强制抓捕、拘押、劳教或判刑,而没有经过公正、公开的司法程序。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正当程序和公民辩护权的规定。
o 滥用刑法条款:
中共通过《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迫害法轮功,但法轮功从未被法律正式认定为“邪教”。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发布的通知等行政文件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3. 超越权限的非法性
o 610办公室的非法运作:
中共成立了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直接负责实施迫害行动。该机构权力超越法律,不受监督,类似于秘密警察,其运作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o 地方政府与公安机关的滥权:
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随意抓捕法轮功学员,未经司法审判便实施拘留、罚款、劳教、判刑或其他形式的迫害。
4. 滥用舆论和司法,践踏法治原则
o 舆论先行、制造罪名:
中共利用官方媒体将法轮功污名化,通过宣传渲染其为“邪教”,以此为迫害制造借口。这种做法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
o 惩罚性司法: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司法裁决常常以政治指令为依据,违反独立审判和依法裁决的原则。
结语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其非法性体现在违背宪法、现行法律、国际公约和基本法治原则。法律本应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此过程中被滥用,成为中共打压异见、剥夺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工具。
二十五年来,法轮功问题是中国最大的人权问题,但出于经济利益和对中共的幻想,世界各国长期对此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认识不到这场迫害是现代最大的信仰迫害。敢于正面对待此事的政要和个人虽然有但并不多,因为媒体和政府一直在屏蔽和冷置“中共迫害真善忍信仰者”的真相信息。
同时,中共作为一个政党,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亿万民众,连带几亿中国人,而且长达二十五年了迫害仍在持续;在国际化的全球,自称尊重民主和自由的各国政府,不敢公开发声和采取行动,本身就代表着这个世界的道德堕落。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信仰迫害。它不但迫害、腐蚀人的心灵,让中国的法律权威荡然无存,而且剥夺了人们通过修炼法轮大法获得身心健康和道德回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