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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世界潮流 中共推恶法 中国人随时可被失踪

文章出处:大纪元 发布时间:2011-09-23 作者:慕透 点击:

 
【宇明网】

(新纪元周刊241期,记者慕透报导)在“党高于法”的情况下,法律在中国只不过是党用来统治老百姓的一个工具而已,在中国谈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有效性是被党任意玩弄的。

2011年8月30日,是世界上第一个“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

这一天,世界多国都在举行活动谴责强迫失踪行为,纪念那些受害者;这一天,联合国发布新闻公告,强烈谴责强迫失踪案件,呼吁世界各国保障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司法权益和其家属的知情权。

但也就是在这一天,中共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简称刑诉修正案),其中将“秘密拘禁”或称“强迫失踪”纳入法律条文。

在中共公布的《刑诉修正案》中,在第30条、第36条和39条都可以找到“强迫失踪”的条款。执法者能够以“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为理由,对当事人秘密拘禁、拘留、逮捕而无需通知家属。

这些条款相当于使国际上被广泛谴责的“强迫失踪”走向合法化,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

“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简称《公约》)已于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生效当日,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这是第一个将强迫失踪作为侵犯人权行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约,但根据联合国资料,中共代表中国拒绝加入这一《公约》。

中国大陆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刑诉修正案》关于拘禁当事人而不通知家属的条款,明显违犯《宪法》,侵犯人权,违犯国际原则。

这次《刑诉修正案》如果实行,警察就可以不通知家属,进行秘密的抓捕,中国13亿人中任何人随时都可以被失踪,谁的人身权利都没有保障,全中国实际上就是一个大监狱,这很可怕。他评价:这是法制的倒退,这是一个恶法!

著名上海律师李天天也非常忧虑:“这条法律将制造一种恐怖,给老百姓制造恐慌,让每一个人都没有安全感。”

南方网报导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报导还认为,“无法通知”等上述几种情形,完全可能成为侦查机关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大陆民主人士陈树庆直斥,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修改到这种地步,这跟纳粹德国的行径没有什么区别了。

《刑诉修正案》的幕后黑手

张赞宁表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最主要是保护嫌疑人,各个国家的立法都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但这次《刑诉修正案》反而扩大了警方的权力,这是很可怕的。

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接受《新纪元》采访时说,这个立法程序就有问题,整个立法过程也没有让律师参与讨论,公检法部门有很多人大代表,但代表律师的人大代表却没有,尽管有很多人大代表拥有律师资格,但并不是代表律师。

谈到这次刑诉法修改,张赞宁和张元欣都认为,极少有专业律师能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讨论,这是中国法制倒退的原因之一,更深层的是制度原因。

对于更深层的制度原因,中国问题专家,曾在人大从事过刑事法律起草工作的程晓农博士在接受新唐人采访时作出了详尽的解释。

程晓农说,《刑诉修正案》在中国国内酝酿了相当长的时间,但长期没有得到通过,实际上是因为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方为了维护他们的一些职权,而千方百计想限制所谓嫌疑人和律师的相关的必要的工作权。

中国跟《刑事诉讼法》相关的立法过程和真正解释过程,并不是表面上的宪法规定的解释。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下面隶属有一个叫作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是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修改以后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

听起来好像这是一个立法机构独立的决定,实际上这里涉及到在中国政治制度里头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党大”还是“法大”?

虽然人大常委会在宪法上规定它是最高立法机关,但是实际上它是受中共中央政治局领导,所有的事项、议案事先要报政治局批准。包括讨论法律修改,以及是否立某项法律,所有这些事情都是执行党中央的决定,也就是说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上面还有一个比它更高的机关——中共。所以也就是说在中国是“党大于法”。

那么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实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它只不过是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政治需要来拟订的各种法律草案,走形式而已。

那么与此相关的就是与立法机关并行的本来应该是司法机关,就包括公、检、法,但是实际上在中国这三个部门上面还有一个中共中央的代表机构,就是中共中央政法委。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政法委它实际上协调的是立法和司法,也就是说立法、司法在中国都是通过政法委来最后权衡决定。人大常委会从法律角度认为必须要修改的东西,可以被公、检、法的任何一个部门为了它们的部门利益而被推翻,然后政法委为了公、检、法处理案件方便,经常是偏向公、检、法。

所以这个问题暴露出一个基本的要害,就是在“党高于法”的情况下,法律在中国只不过是党用来统治老百姓的一个工具而已,在中国谈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有效性是被党任意玩弄的。◇

本文转自241期【新纪元周刊】“焦点新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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