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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中共耗费中国人民的血汗大搞“奥运”期间,我被绑架到洗脑班(中共非法侵犯公民信仰和人身权利的私设监狱)。在那样一个环境,我遇到了一位法学教授。这位法学教授自称为中国政法大学的,她自称来这里是搞一个关于宗教与法律的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有人说,此人可能是什么省“六一零”派来的。
与这位法学教授面对面坐下来,我就直接切入了话题:“《刑法》第300条的内容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严格意义上,公安、监狱警察均不属于法律工作者,其遵行的职业法规应是《公务员法》),要正确的适用这条法律,就必须对什么是邪教、什么是邪教组织、什么是国家法律、什么是国家法律实施等基本的概念有正确的认知。缺乏对这些基本概念的正确认知,就无从衡量一个公民个体或一个公民组织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邪教和邪教组织?国际法学界对什么是法律有这样理性的观点——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社会公意,即社会共同意志,也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这一理性法律观,从根本上否定了中共邪党长期灌输给中国人的错误法律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白了,就是谁掌握了政权,谁成了统治阶级,谁说的就是真理,谁说的就是法律。其实,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就是霸道的“强权即真理”的变种吗?这样的法律观,谈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什么是邪教?我做了这样的界定:使人明目张胆、肆无忌惮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让人心存侥幸行邪作恶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让人成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六亲不认、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不惜出卖自己良知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论说教,就是邪教。
我问这位法学教授对我这样的表述是否认同。教授答认同。但教授说,你能不能通俗的、形象的对这样的界定做一下说明?我说可以。
第一,使人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行邪作恶。我常常做这样形象的比喻。有一个人继承了三代人的产业,自己又辛辛苦苦过了大半辈子,为自己的后代子孙积攒了一大笔家业,置办了百亩庄园,城里做着几家大的店铺。此人家资殷富但不忘乐善好施。他兴办私学,以儒家“仁、义、礼、智、信”教化乡里,十里八乡称此人为德高望重的好人。
但是,一九四九年,一个组织带着一帮穷人来了。这个组织的头领指着这位富裕的好人,对他带来的穷人说,你们知道我们为什么穷吗?是因为有富人的存在,是因为富人剥削了咱穷人!咱们穷人要想富,不再过这受剥削、受压迫的日子,我们就武装起来,把富人打倒、打死,把富人的东西财产弄到手,分了。
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有一个善恶是非观念。在这个组织带来的穷人中,有人就说,人家的日子是辛辛苦苦过来的,我们把人家打倒、打死,把人家的家产抢了、分了,这不是杀人抢劫吗?这个组织的头领说,这怎么是杀人抢劫?我们这是正义革命!谁再说我们是行邪作恶的杀人抢劫,谁就是反革命……
于是,这种伤天害理杀人抢劫的行邪作恶在这个组织的理论里成了正义的革命。只可悲,有多少人受了这一邪恶理论的蒙蔽,作出了明目张胆、肆无忌惮杀人抢劫的恶行而不知改邪归正。
第二,让人心存侥幸行邪作恶。中国人历来崇尚儒、释、道文化,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报应。《西游记》中讲,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古人知道,一日三省,夜惕四知。两个人做了坏事,除了你知、我知,还有天知、地知。天理报应,如影随形,无处不在。所以,古人不敢心存侥幸的为非作恶。于是乎,人人敬畏天理,修心向善,自然天下太平。
一九四九年以后,还是这个组织,在中国大地推行唯物主义的无神论,让人们不要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报应。只要有人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受到批判,说什么这是宣传封建迷信。
为什么贪污腐败盛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神论使人类许多约束人不能行邪作恶的法律失去了终极约束力。于是,多少人心存侥幸的行邪作恶。
第三,让人成为不讲道德、不讲人性、六亲不认、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出卖自己良知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还是上面提到的这个自称为“伟大、光荣、正确”的组织,这个组织有一套“整人”政治运动理论。其建政以来,政治“整人”运动不断。运动中,有多少人为了所谓的“革命、先進、积极、進步”等等的政治虚名,与自己的父母划清阶级界限,打自己的父母,骂自己的老师,夫妻反目,朋友互相揭发,有多少人沦为了不讲人性,六亲不认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
试想,一个组织所奉行的理论可以使人沦为不讲人性,六亲不认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这种理论还不是邪恶的吗?称这种邪恶的理论说教为邪教,不对吗?!这样的组织,还不是邪教组织吗?至于这个真正的邪教组织是谁,我想不言自明。说清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谁在利用邪教组织,也就有了答案。
接下来,我又对什么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做了简单的分析:先说什么是国家法律。如前所言,法律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惩恶扬善。那么,国家法律实施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惩恶扬善的过程。那么,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说白了,就是破坏惩恶扬善的过程,也就是纵容行邪作恶和保护行邪作恶的过程。所以,什么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就一清二楚了。
这么多年来,谁在利用邪教组织作出了危害中华民族、危害人类道德的邪恶行为?十年文革,已被史学界称之为是人类历史上最荒谬、最邪恶的十年。那十年,中国人被迫害致死多少人!谁是造成十年文革邪恶的罪魁祸首?是中共当时的魁首毛泽东,利用中共这个邪教组织破坏了以惩恶扬善为目的的国家法律的实施。
在今天,从1999年7月以来,以江泽民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及其帮凶,先是颠倒善恶把教人向善的法轮大法污蔑为邪教,随后滥用《刑法》第300条对具有法轮大法这一伟大真理信仰的大法弟子群体残酷迫害-----非法抓捕、审判、关押。有多少大法弟子被强加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而被关進劳教所、监狱甚至被迫害致死!
谁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犯?一种理论是不是邪教,不是哪一个政府、哪一个人来定论的。关键在于这种理论说教是教人向善?还是教人行邪作恶?!
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这是亿万大法弟子的修炼实践所证明了的。既然法轮大法不是邪教组织,大法弟子坚信大法的行为,又怎能构成利用邪教组织呢?惩恶扬善乃法律之本质。对真、善、忍法轮大法的坚信,不正是对惩恶扬善国家法律实施的维护吗?又怎么能说是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破坏呢?显然,以刑法第300条对大法弟子的审判判刑,构成了对国家刑法的滥用。
相反,中共邪党才是当今世界最大的邪教组织,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大法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及其参与迫害的帮凶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罪犯。
《刑法》第300条正是为惩治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和中共邪党这个邪教组织量身定做的法律条款。只可惜,这一条款非但没有用来清除中共这个为祸中华民族近百年的邪教组织,反而被毫不讲法律依据的利用来迫害法轮大法和具有这一伟大信仰的大法弟子。中国法律从来没有不允许炼法轮功,所以对广大法轮功学员滥用《刑法》治罪,这不但不是中共搞法制的证明,反而正是中共对法轮功根本不讲法律的最大证明之一。
我曾经从事过法制类新闻的编辑工作,你是一位法学教授,这种悲哀发生在我们的时代,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每一位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每一位执法者(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耻辱!
说到此,我再也说不下去。我直视着这位法学教授,我看到这位法学教授的眼里噙满了泪花。她对我说:我这是第一次听人这样讲什么是邪教。我说,当一个人知道了谁才是真正的邪教组织,他不仅不会再为这个邪教组织所迷惑,去干伤天害理的事,而且他会退出这个邪教组织——中共邪党。
她说,我明白了,我知道怎么去做了。我为她明白了真相而高兴。她最后关心的对我说,你说话今后别太直了,要学会保护自己。我知道,她是为我好。我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