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
该法案要求美国制止中共国家支持的活摘法轮功学员等良心犯器官的行为,并要求美国对中国境内参与和协助活摘器官的人员实施制裁。有分析认为,这是一个重要且具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事件。
众所周知,美国国会众议院之前先后通过五次决议案,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轮功:1999年11月18日,通过218号决议案;2002年7月24日,通过188号决议案;2004年10月4日,通过304号决议案;2010年3月16日,通过605号决议案;2016年6月13日,通过343号决议案。343号决议案也呼吁制止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
《法轮功保护法案》之所以被称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事件,就在于它与上述五次决议案有实质性的不同。
首先,是法律效力有本质的不同。之前的五次决议案均属于国会“决议”性质,主要是表达国会议员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谴责、对法轮功信仰自由的支持。这些决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属于“政策宣示”或“立场声明”。《法轮功保护法案》则是正式“立法”性质,一旦在参议院也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直接用于实施制裁或执法操作。
其次,从具体的制裁机制来看,先前的决议案虽然点名批评中共及个别官员对法轮功的打压行为,但并未附带制裁措施,或仅泛泛建议政府“考虑制裁”。《法轮功保护法案》则明确授权美国政府对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机构实施具体制裁措施,包括:冻结资产;拒发签证或吊销签证;纳入《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制裁名单;要求国务院定期向国会提交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报告,并点名责任人。
再者,就信息披露与问责机制而言,之前的决议案更多依赖媒体和民间人权组织的资料,不要求官方系统汇总和评估迫害实况。《法轮功保护法案》要求国务院与情报机构联动,每年评估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情况并向国会提交报告,推动行政权力介入,制度化追责。
另外,《法轮功保护法案》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这个法案意味着美国国会首次以立法形式认定中共存在系统性“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行为。这种指控不再是非政府组织或个别议员的观点,而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认定,在国际法和外交中具有重要话语权。
法案要求美国政府对参与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个人实施入境限制、资产冻结、刑事处罚等具体制裁手段,这将直接影响中共相关高官及医学机构在全球范围的财产安全、旅行自由及声誉,从而对中共官员形成了强大的法律威慑力。
与以往决议案主要由国会单方面表达立场不同,该法案推动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行政机构必须对中共活摘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采取行动,有助于形成制度化的对中共进行人权问责的机制。
美国众议院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将对其它国家形成示范效应,可能带动加拿大、欧盟等西方国家效仿,推动打击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的国际共识和跨国制裁机制的形成,这无疑将对中共产生更大的国际压力。
总之,《法轮功保护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可能对中共活摘器官指控的首次法律化、强制化、系统化回应,与此前的非约束性决议案相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与政治信号意义,不仅是对中共人权记录的警告,也是对全球人道价值的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