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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中共禁令为法轮功无罪辩护成潮流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8-12-31 作者: 点击:

 
【宇明网】

 
李苏滨律师(左上)、莫少平律师(中上)、郭国汀律师(右上)、江天勇律师(左下)、韩智广律师(中下)、李和平律师(右下)。

1999年7月20日,中共突然发起对法轮功的全面镇压。大批法轮功修炼者面对这场违法镇压迫害运动,走过了一条艰难的法律诉讼道路。由于中共一意要彻底消灭法轮功,因此在1999年层层下达密令:全国律师一律不得接受法轮功起讼案。即使由中共官方起诉的法轮功案件,涉案律师也不可对其做无罪辩护,只能做有罪辩护。

在严酷恐怖的镇压下,当时许多律师对法轮功的情况并不了解。1999年至2005年期间,虽然有大量法轮功修炼者受迫害案件发生,但是没有一例能够得到律师的无罪辩护。

2005年开始,上海的郭国汀律师为法轮功修炼者瞿延来、陈光辉等人做无罪辩护,到2007年王博案6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才出现了划时代的转变。到2008年,全中国有多名人权律师突破中共禁令,出面为法轮功修炼者做无罪辩护。时至今日,为法轮功修炼者做无罪辩护已成为大势所趋。

法轮功修炼者获无罪辩护案例回顾:

1.郭国汀律师2005年为陈光辉,瞿延来等人做无罪辩护。后因郭国汀律师遭迫害,令案件停顿。

2.王博案(二审):2007年4月27日上午8点30分到13点40分,辩护律师:北京律师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滕彪做无罪辩护。

其后辩护律师发表了联合签名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的辩护意见,从宪法、立法、司法等各层面,系统全面的阐述了“王博、王新忠、刘淑芹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

3.周宁案:2008年7月4日,李苏斌律师做无罪辩护。

4.钟芳琼等11位法轮功学员案:2008年10月10日,唐吉田,韩志广,谢燕益,李春富等7位律师做无罪辩护。

5.上海刘进案:2008年11月3日,莫少平律师做无罪辩护。

6.2008年12月9日,河北省唐山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骆智剑非法开庭审讯,但由于辩护律师江天勇律师,唐吉田律师强烈提出证据不足草草收庭。

7.2008年12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拒绝律师延期开庭的申请,强行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何益兴、张月芹案,在律师和家属的罢庭抗议中草草收庭。李和平、韩志广、李苏滨、王雅军四律师欲做无罪辩护。

8.2008年12月22日上午9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法轮功学员陈新野、赵湛波一案,二位辩护律师江天勇与林小建律师在庭上做了无罪辩护。

9.青岛13人案:李苏滨律师,江天勇律师,李春富律师,温海波律师,韩智广律师,李仁兵律师,王亚军律师,莫宏洛等9位律师,目前已介入青岛法轮功13人案。 将为以下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荆奉莉、陆雪琴、郑晓强、郭志强、徐智峰、李全福、刘连军、尹信晓、梁丽军、孙丽萍、熊先咏、张守伟、李涛。

10.河南陈真萍案:李苏滨律师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总括,涉及到法轮功的案件,中共一律以所谓中国刑法第300条的内容定罪,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各律师大都以下列论点为无罪辩护的依据:

1.“非法组织”并不一定是“邪教组织”,在中国法律上对“法轮功是邪教从来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是违法的。

2.定罪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3.定罪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

4.对法轮功惩治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 为”的普世原则。

5.定罪违背了宪政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法轮功案件司法机构多存在法律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如:抓人不出示拘捕证,证据不足,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酷刑等。

对于2008年不断涌现的维权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无罪辩护,李春富律师指出:辩护的过程有意义,通过这么多律师前仆后继,这种环境慢慢会得到改善。他说:“法轮功学员修炼做好人,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作为律师,为他 们辩护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唐吉田律师表示,不管违法力量(指中共对法轮功)暂时多么强大,只要维护法律的力量持续不断地努力,局面终究会发生很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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