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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荒唐的错误,足令大陆法律界蒙羞千古!

文章出处:明慧网 发布时间:2009-03-11 作者:大陆律师 点击:
 
【宇明网】

(一)《刑法》300条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刑法300条第一款的真正和根本立法目的是“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它的功能和作用也在于此。迫害法轮功近十年,法院用《刑法》300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这一罪名给无数法轮功学员定罪、判刑。而这一罪名包括两部份,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构成这两个方面。用此条款惩治法轮功信仰者的荒唐,关键就在于中国并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同时也从来没有谁能指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法轮功信仰者,不管他们上访也好,制作、发放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喷标语、传《九评》、劝三退也好,所有这些做法无非是围绕“坚守信仰”和“讲清真相”,没有任何违法性,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他们的哪一个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呢?客观上,他们破坏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遍寻中国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找不到,根本找不到!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3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又怎么能按邪教惩治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正如辩护律师李苏滨在为大法弟子张玉英辩护时所说: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论在张玉英家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品6万份还是60万份,都不构成犯罪。所以,用《刑法》300条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判刑”根本就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打击善良、助长邪恶,是真正的违法犯罪。

(二) 构成刑法300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必备的几个特点,也就是我们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应把握的关键:

1.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经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行为人一般应知道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行政法规若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行为人要故意让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

3.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方式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进行了破坏,这里必须有“组织和利用”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邪教组织”。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的。客观方面致使“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而产生无法实施的法律后果。

4.需要明确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等同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例,某人多生了两个孩子可能构成“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但不会构成“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因为某人多生孩子并不表明其主观上想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得不到“贯彻”。

由此可见,自1999年10月以来,所有以“破坏法律实施罪”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刑事判决,由于其缺乏犯罪客体(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谈不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的情况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在判案,没有一起案件能站得住脚。

(三)中共假借刑法名义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十年的时间里,以刑法300条第一款对待法轮功信仰者,从接连补充司法解释的立法活动,到各级法院将错误的司法解释广泛应用到实践当中的司法活动,究竟重复制造了多少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惊天冤案!古今中外,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能够对自己颁布、实施的法律错误理解、错误应用到这种程度。其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烈,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涉善良无辜之多,恐怕是空前绝后!这是人类有记忆以来立法和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耻大辱,其荒唐与错误,足令大陆整个法律界蒙羞千古!这是中共罪恶累累的铁证!

中共假借法律名义迫害法轮功的历史事实表明:专权、人治,一旦披上法治的外衣,就好比魔鬼穿上袈裟,隐蔽了邪恶的本质,窃据了被膜拜的高位,祭起权威与公正的大旗,为祸愈烈且不易察觉。在当今中国,是谁最有权力和能力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并不是这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而恰恰是中共这一专制独裁集团,以及公、检、法执法犯法、助纣为虐的人!为了一己私利,上下勾结,滥用国家权力,使中国宪法变成一纸空文,使全国人大这一最高立法机关形同虚设;使“六一零”这种纯政治性的非法组织,能够堂而皇之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操控法律的实施!人民的权利、利益毫无保障,被任意践踏!使人民公安、司法机构变成了中共邪恶集团迫害信仰群体民众的黑窝!中共邪恶集团这样明目张胆的操纵国家机器在全国范围大量制造冤假错案,这不是公然执法犯法、草菅人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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