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的法官近日决定,以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起诉江泽民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开启了审判中共恶首的先河,也为所有追随邪恶的打手们敲响了丧钟。
——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的这一决定,是在不断理清被告罪行的情况下做出来的。
这项针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的起诉,于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提交给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重罪法庭。当时法官因被告不在西班牙境内、罪行没有发生在西班牙等缘故,暂停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为了突破这种障碍,西班牙国家宪法法院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特别裁定:西班牙法庭拥有司法管辖权去调查和起诉那些犯有群体灭绝罪的罪犯,即使这些罪行没有发生在西班牙,也不论被告或原告是哪国公民。根据这条法律依据,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西班牙国家法院二号法庭的全体法官一致决定,江泽民等被告必须接受西班牙法院对它们进行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的调查。
又经过了整整两年的调查,西班牙国家法院做出决定,以上述罪名起诉江泽民等人。很明显,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种种邪恶手段、以及江泽民等被告在整个迫害中的关键作用等等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都必定是西班牙司法系统充份研究的内容。
——该项起诉决定说明,任何以“党”的名义迫害法轮功者,都必须自己承担法律的审判。
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名义上是以维护中共的统治为借口的。它的“法轮功与共产党争夺群众”等谎言,并不能逃脱它自己作为邪恶之首的罪责。面对正义的审判时,它所仰赖的邪灵——中共,只能是它罪恶的旁证。
被告之一罗干是中共前政法委书记、迫害法轮功专门机构“六一零办公室“的负责人。整个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都是它总体上领导实施的,所以它必须为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
另外三名被告吴官正、贾庆林和薄熙来,都是在任职中共中央或者地方时,极力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政策,致使它们所在地区迫害极为严重。它们绝对不能以“执行政策”等等说辞逃避审判,就向当年的党卫军成员一样,绝对不会因为是执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策而逃脱罪责。
——迫害法轮功者,必将面临全人类的追讨
正如西班牙宪法法院二零零五年的判词说言:群体灭绝“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范围,涉及到国际社会这一整体。起诉与惩治犯罪者不仅是各国的责任,而且是所有国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作为司法部门,西班牙的宪法法院决定受理并调查江泽民等人的严重罪行,不仅仅因为法轮功学员受害了,更因为它们迫害法轮功构成了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危害,因而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将从惩治这类罪犯中受益。
也正因为群体灭绝、酷刑、反人类等罪行的上述性质,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都可依法将其引渡到西班牙国内受审。
更有意义的是,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的这项决定,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法条做出的。根据这一原则,对于触犯群体灭绝、酷刑及反人类罪行的被告,无论它犯罪的地点在那个国家,任何国家的法庭都可以审理。所以,一当更多人明白了法轮功遭受中共的群体灭绝性质的迫害,就会有更多的国家利用这一原则,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审判江泽民、罗干这样的元凶以及迫害法轮功政策的追随者。届时,追讨迫害法轮功就象追讨纳粹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