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中共当局1999年发起的镇压镇压法轮功运动,不但迫害了法轮功人群,也害了所有参与镇压的各级公检法、武军政人员。本文纯从法学角度,揭示这场迫害双重性。
迫害至今,几十万人次的法轮功学员被中共劳教、判刑,当局称他们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轻者劳教(在国际上也被认作判刑),服刑1~3年(被劳教者也称自己在服刑);重者判刑,刑期3~18年。起初,整个中国法律界都认为这个罪名扣在法轮功身上太勉强,后来当局又推出了几条司法解释,也就能囫囵定罪了。
镇压之始,当局就给整个大陆律师界设定禁区:“不准为法轮功做法律上的辩护 ”、“不准违反政策”。但近些年来,有几十位律师冲破禁区,从不同的角度为法轮功人做了无罪辩护。这不仅令当局恼火,也令整个法律界震惊。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非常钦佩这些维权律师的睿智、勇气和胆识。本文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剖析后再次证实:按照中国大陆现今的法律,给法轮功定的任何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同时揭示:那些追随中共错误政策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事实上已触犯了刑律,都被中共的法律上定为“替罪羊”,所以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一)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法轮功案都不具备
中国大陆的法律,对犯罪也有严格的界定。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1.客体要件:被侵害的对象
法轮功人讲真相,伤害了谁?没有。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诉人、法官都说不出来。所以客体不存在。
2.客观要件:犯罪的过程、后果和程度
因为客体——被侵害的对象找不到,所以,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破坏的程度、破坏的后果都没有。
犯罪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实话,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没有犯罪。
3.主体要件:在本条中指能利用这个组织的人
法轮功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都是什么?都说不清。被指控的法轮功被告,他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诉人和法官也说不清。
其实,法轮功只是个由中国民众自发形成的松散人群,连个普通的组织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真话能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吗?所以,法轮功学员不可能用讲真相来故意、或者过失地破坏哪法律实施。
对法轮功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没有组织、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蔑的所谓“邪教组织”,也就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故意,更不可能过失地利用。
所以:主观要件不存在。
既然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四个要件都不具备,所以,用“利用邪教组织阻碍法律实施罪”指控对法轮功学员是均不成立的。
(二)定罪法轮功,违反了当今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1.至今中共当局认定了14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法轮功,定罪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江泽民1999年在法国接受媒体访谈时首次诬陷法轮功为邪,而后中共官媒《人民日报》引导各媒体炒作。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没提到法轮功。时至今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7种邪教组织、公安部另外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名单中,都没有法轮功。
请注意:媒体炮制的罪名不是法律,不能据此定罪。
2.“法无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则
1999年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当时大陆的法律界找不到任何法律来给法轮功定罪。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仓促地推出两个司法解释,给法轮功扣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但又没有明确提出“法轮功”这三个字——因为两高也明白给信仰定罪本身就是违法的、荒唐的。
在上述(一)中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在也没有一条讲得通的法律法规,能给法轮功定罪,因为它根本就没有犯罪。
3.两高的司法解释,本身违法,内容上却讽刺中共是邪教。
中国法律的制定、通过、解释的权利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国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据。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把类似文化大革命中非常普遍的“串联行为”,解释为“判定邪教的一个标准”,实际上等于认定文革时追随中共信仰的举动是邪教行为,认定中共是邪教。
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都不成立。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定罪法轮功严重侵犯了人权。
《宪法》第35条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违犯本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的,也不成立。所以传播《九评》,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宪法》第36条规信仰自由,任何违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的,不成立。所以法轮功无罪。
(三)定罪法轮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1.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
2. 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3. 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府无权划分正教、邪教,信仰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政治来界定,那就等于承认自己“政教合一”,中共最忌讳这个说法。因为马列主义的信仰,是个非常完善的、隐蔽的非常好的宗教。
(四)公检法迫害法轮功,至少犯下42条罪行中的若干条
1. 侮辱罪;
2. 诽谤罪;
3.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4. 滥用职权罪;
5. 玩忽职守罪;
6. 非法搜查罪;
7.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8. 抢劫罪;
9. 盗窃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刑讯逼供罪;
12. 非法暴力取证罪
13.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14. 侵犯通信自由罪;
15.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16. 破坏生产经营罪;
17. 报复陷害罪;
18. 打击报复证人罪;
19. 虐待被监管人罪;
20. 医疗事故罪;
21. 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致人死亡罪;
23. 故意杀人罪;
24.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5. 强奸罪;
26. 拐卖妇女罪;
2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8. 遗弃罪
29. 敲诈勒索罪;
30. 绑架罪
31. 受贿罪;
32. 私分罚没财物罪;
33. 徇私枉法罪;
34. 诬告陷害罪;
35. 执行判决失职罪;
36. 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37. 伪证罪;
38. 妨害作证罪;
39.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0.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41.枉法追诉罪
42. 枉法裁判罪
(五)追随中共迫害人民的人,都是法定的替罪羊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任何独裁者,都会推出“替罪羊”为自己开脱。文革结束后,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 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
无数历史教训告诉今天:历次搞运动都是祸害百姓,中共一贯卸磨杀驴,其追随者都没有好下场。
可见,中共的迫害是双重的:它既用功名利禄诱使追随者去迫害法轮功,在败坏行政、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人性良知的同时,又用《公务员法》把他们都定为“替罪羊”,让他们将来承担罪责。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迫害人民的人,必将被人民清算。
所以,那些曾在运动中追随中共的公检法、武军政人员,不再参与迫害,自觉地减轻、抵制迫害,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只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些真相,形成公开的舆论氛围,才能有效地制止中国大陆这场践踏法律、迫害良善的灾难,才能推动中国大陆的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