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人权工作小组近期出版了《联合国关于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报告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其中收集了自二零零零年起在联合国人权年度报告中发表的七十多份关于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人权迫害的指证(http://www.falunhr.org/Temp/UN/2010UN-ChineseReport.pdf)。这份报告对于中国大陆正义人士揭露迫害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佐证,也是法轮功学员一个讲清真相的利器。在这里,我们想重点谈谈从事律师工作的正义之士、其中包括法轮功学员,如何运用这些报告更好地遏制邪恶,保护法轮功学员。
一. 联合国报告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
众所周知,法律的重要特征是它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即便在中共体制下,一旦走上法庭,或者当它还想运用法律这块遮羞布时,它也不得不给它的无理迫害设法披上合理的外衣。比如,他们会使用偷换概念、故意泛化或缩小法律概念、混淆法律条文的界定等诡辩手法,为荒谬的结论设立一个看起来不那么荒谬的推导过程。他们这样做的目地是:欺骗世人,欺骗国际社会,也欺骗它们自己,使他们在迫害时心安理得;同时反过来便于它们更加明目张胆地迫害大法弟子。其实,“为荒谬的结论设立一个看起来不那么荒谬的推导过程”怎么可能真正实现呢?这个企图本身就是荒谬的。只要理性评判,冷静分析,不难一个个戳穿它们运用的诡辩和流氓手法,从而震慑恶人,警醒世人,警醒国际社会。
那么,破除诡辩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参照。中共邪恶的法律被它们拿来做迫害的工具,我们必须树立一个更具有普世约束力的体系来做参照才能破除谬论。联合国报告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的特征,正好满足这方面需求。2010年明慧文章《七十余份联合国人权报告揭露中共十年迫害》中指出:“联合国发表的所有人权报告与文件是世界最具威信的第三方佐证,也是各国法律诉讼的提交文件之一。报告的撰写人都是独立于其它政府的人权专家。除了独立性之外,联合国所发表的人权报告还具有权威性,因为它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级的国际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的一系列保护人权、信仰自由、生命尊严等的条文,就成为很好的参照体系。尤其是联合国直接针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指控的报告,都是极佳的参照和引用材料。这些联合国报告,它们的基点都是包括中共在内的会员国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
因此,除了其权威性与独立性外,其理性特征也决定了联合国报告是正义律师拿来在世人理解范围内进行辩护的最佳工具之一,无论在国内还是海外都是这样。
二. 对律师如何运用联合国报告的一些具体建议
1. 研究运用联合国报告所依据的国际公约。
在联合人权会议期间,联合国特派专员的质询屡屡使善于狡辩的中共欲辩不能,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总是有典可据——经常直接指出中共违反了什么国际公约的哪一条。有讽刺意味的是,中共为了在国际上树立形象,对这些国际公约的签署从来都是非常积极。联合国特派专员经常直接指出中共的这种荒唐矛盾的行为。如,2009年联合国“法外处决”特派专员在就16名法轮功学员的死亡案例向中共发起质询时指出,“人权理事会补充规定,这项义务包括‘查明肇事者并绳之以法,……在合理时间内,给受害者或家属充分的赔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或司法措施——以制止有罪不罚,防止此类处决再度发生。’这些进行调查、以查明肇事者并绳之以法的义务也在《禁止酷刑及其他残暴、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置与刑罚的公约》第7及12条款中阐明。中国是该公约签署国之一。”
更多例子:汇编中多处引用《世界人权宣言》来指出中共严重侵犯人权之处。很可笑的是,中共不但签署此公约,而且发动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中国最大的人权罪人江泽民,于迫害法轮功的前一年即1998年,亦即《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亲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中国政府完全支持国际社会纪念这一纲领性文件;同年10月,中共还搞了个“国际研讨会”,邀请世界五大洲26个国家的近百名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总结《宣言》发表50周年来国际人权的实践经验”。
此外如:“法外处决”特派专员于2009年报告中敦促中共遵守1981年《消除所有形式的因宗教或信仰受到的不被容忍及歧视的宣言》,该公约(中共译为《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至今还被中共像招牌一样挂在其门户网站上;“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多篇报告中指出中共违反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而中共也是该公约的签署者。中共迄今已积极签署了20多个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其御用专家据此标榜“中国基本已与国际人权接轨”,其实所有这些正好可以作为自曝其丑的突破口。即便是在国内,试想,当正义律师在辩词中堂堂正正引用中共自己在国际场合所宣布的那些冠冕堂皇的言辞时,那些“法官”恐怕也会哑口无言,甚至哭笑不得。
2. 直接引用某些精辟论述。
由于出发点是基于正常社会正常人的良知,加上自身的道德修养,而更主要是法轮功修炼者在国际上持续不断地讲真相,联合国特派专员很多直接针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申诉具有非常深刻的评判。比如,针对中共强迫民众和国际社会接受其对法轮功“邪教”的定性,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派专员贾汉吉尔(Asma Jahangir)女士的论述是:“国家政府及任何组织或社区没有资格成为大众良知的指导者,鼓励或强行审查任何宗教信仰(参见E/CN.4/1997/91, 第99段)”;她还援引先前的人权理事会成员拉色林•希根斯(Rosalyn Higgins)的话强调说:“强烈反对政府在决定哪些是真正的宗教上拥有绝对的权力。一个信仰的内容应该由信仰者自己来决定。”
其实可资引用的地方在联合国报告中比比皆是,在此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教授在结束为期近两周(2005年11月20日至2005年12月2日)的中国实地考察后、于次年3月所提交给联合国人权大会的报告,可视为一篇国际上系统考察和指控中共酷刑虐待的经典资料。该报告向国际通报了中共酷刑虐待的各种具体手法(很多可与明慧上的报导互相印证)、分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教育”制度的不合法之处、罗列了中国恶劣的羁押条件的表现、剖析了中共独创的对被羁押者培养“恐惧的文化”的表现、提出了包括惩办元凶和完善法制等对中国改变酷刑虐待状况的数十条建议,等等。其中很多内容是直接针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事实上,诺瓦克教授在结束中国考察的当天,即于北京联合国总部向等候已久的数百家国际媒体通报了考察结果,通报稿即是这篇联合国报告的前身。当时,世界数百家媒体通过不同语种将报告内容公布于世, 而标题大都是: “联合国谴责中国:酷刑在中国无所不在”,“ 中国需要重大改革来停止酷刑”,“联合国记录中国酷刑”等。同时世界各大城市不同语种的报纸也纷纷转载。各国电台,电视台也连续播放诺瓦克教授的讲话,同时播放中国酷刑照片与中国黑暗的劳教所。联合国的中国酷刑问题调查也成为各大网络上的头条新闻,而酷刑和中共之间也画上了等号。面对如此“盛况”,特别喜欢在国际上作秀的中共竟一时不知如何反应。因此,无论从其针对性、真实性、权威性还是国际影响力,这篇报告都应该在包括正义律师辩护在内的很多讲真相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其中很多部份可大胆引用。
3. 藉助联合国报告厘清“恶法非法”的概念。
法律界众所周知,西方文明的创始人之一亚里士多德把体现正义、理性和自然规律的准则称为“自然法”。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即“人定法”,都应该是体现和维护自然法的,否则就是恶法。而中共从其鼻祖马克思那里延系来一套邪说,把法律界定为“统治阶级的强制手段”。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把中共的法律界定在恶法的范畴内。这样,一切以这种恶法为指导的法律行为有什么合法性呢?因此,尤其在国际上、在海外法庭上,直接厘清“恶法非法”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联合国报告多处指出中共利用法律手段来行非法之实。比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派专员阿姆贝伊•利加博(Ambeyi Ligabo)在2006年报告中指出中共设立的610办公室的实质就是“使……镇压合法化”。一系列否定性词汇表示出联合国对这个组织的态度。该报告还指出,“在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时所使用的理由包括‘破坏社会秩序’、‘集会扰乱公共秩序’、‘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邪教组织破坏罪’。据所获消息,被起诉的人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很多被判以长期徒刑。在此问题上,1999年11月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各个地区法院执行‘政治任务’,审讯并‘严厉’惩处那些被控‘通过邪教组织犯罪的人’,‘尤其是法轮功’,并且要求在‘党委的领导下’处理这些案件。”
这种对将迫害法律化的指控可在联合国报告很多地方见到。往往由于法庭辩护时间有限,不可能太多从理论上分析“恶法非法”这个概念,由引用联合国报告的相关论述来引出这个概念是个值得考虑的方法。具体引述办法可由当事人自行把握。对于国内律师,直接指出“恶法非法”有难度,那么引述联合国报告就更起到既点到问题又保护自我的作用。
4. 借鉴联合国报告理性严密的论述方式。
上边提到联合国特派专员的质询屡屡中共哑口,还有一个原因是它非常理性的阐述,文字逻辑极为严谨。仅举一例: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特派专员贾汉吉尔于2006年8月11日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指控向中共发出联合质询,并于2007年1月25日再次质询。2008年贾汉吉尔女士在报告中指出:“据报导,器官移植的数量远大于已知来源的数量。而且报导中的短暂等待时间及广告中的器官完美配型说明存在着器官移植的计算机配型系统及大型的活体来源库。……特派专员也注意到从2000年到2005年有6万个器官移植手术,及6年间每年大约1万个。这与对法轮功的迫害时间上相符。在2005年,据报导,只有0.5%的器官移植来自亲属;在2006年,非亲属间的脑死亡捐献者只有约9例。据估计(因为政府不公布死刑统计数字)2005年有3900人被判死刑,有1770人被处决。这种器官移植的数目与可供来源数字的差别被认为是从法轮功学员器官摘除而得到的。”据此特派专员要求中共作出解释。面对联合国的两次质询,第一次中共答非所问,第二次哑口无言。
通观中共面对联合国质询的反应,不到万不得已它不会保持沉默,至少它要抵赖(国际惯例是会员国必须对联合国质询作出答覆)。此次的沉默说明它实在不知怎么答覆,连抵赖都找不到出口。因为特派专员的诘问太严密。需知,特派专员的质询内容和会员国政府的答覆内容、包括有没有答覆都是要通报各国的,这次交锋等于中共在国际上被迫默认了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事实。这种风格恰恰是以法律为武器制约邪恶的正义之士所应倡导的。借鉴联合国报告可增强这方面的能力和知识储备。
5. 利用联合国报告强调司法独立,或者指控中共剥夺司法独立。
大陆律师最艰难的一点就是,中共体制下司法根本没有独立性。而此次汇编专门收录了关于中国政府干扰司法独立和对律师迫害的两篇报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派专员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收录了他和其他相关特派专员于2004年多起向中国政府的质询,涉及湖北省孝感市杜导斌被剥夺律师辩护权利案、广西省百色市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法轮功学员辩护而遭受威胁和骚扰案、上海郑恩宠律师遭受迫害案,等等。“人权捍卫者状况问题”特派专员也于2010年报告中收录多起中共迫害律师案例,以及据此向中国政府发起的“紧急呼吁”。这些昭彰的干扰司法独立和迫害律师案例随同联合国特派专员的点名一起通报各国政府。正义律师引用这些报告,可以迫使干扰司法独立和骚扰迫害律师的恶人在一定成度上收敛自己,因为他们自己也会明白:尽管有中共庇护,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多国黑名单上毕竟不是好事。而在海外法庭,引用这些报告可以凸显中共对司法独立干扰的成度,对起诉恶人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指控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联合国报告的有价值之处还很多,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三. 国际正义法律界人士运用联合国报告的成功案例
2009年12月17日, 阿根廷联邦法院刑事及惩治庭第九法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做出一个历史性裁决:就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与他的帮凶前中共政法委书记及610办公室主任罗干迫害法轮功犯下“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在其裁决中下令逮捕这两个还在中国进行非法迫害镇压法轮功的前中共官员。虽然阿根廷政府事后迫于中共威胁给该位法官先生施加了巨大压力,但此次义举使法官先生在国际人权界永载史册,使中共大为难堪,给恶人以很大警示。
法官先生于2010年1月7日在接受大纪元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当他开始阅览报告时,他发现联合国报告提供了非常有说服力的中立信息。联合国报告中首先打动他的部份,是关于受害人如何被剥夺睡眠,如何被强迫徒手昼夜劳作的指控。还有他清晰的记得那些关于受害人被迫为一次性筷子装袋以便用于全球出口的描述,而更主要是那些关于骇人听闻的酷刑的指控……他说:“我们多少次在寻求中立信息,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国报告对我来说是最理想的:它能使我保持中立,从而在卷宗中获得的信息就是受害人所要提供的信息而非其他方面,这种独立的、中立的机构所提供的信息突出了受害人供词的真实性。这就是联合国报告所做得到。”“……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审判罗干和前中国国家主席,但却不能谴责中国(共)。但是,联合国却可以。”
此外,出于同样原因,在西班牙诉江案中,新加坡诉讼案以及各相关的海外法律诉讼中,联合国报告也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本文仅是力求抛砖引玉,对于相关联合国报告,相信正义司法界人士会有更深更精确的把握。我们对于真理的坚持一定能够看到良知的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