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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缔法轮功?翻遍当今中国法律,却找不到一部可以为之提供依据

文章出处:明慧网 发布时间:2014-02-16 作者: 点击:

 
【宇明网】

从99年7月20日开始,在媒体铺天盖地的造势、渲染和愤怒的声讨中,很多中国人,当提起法轮功时都会说:国家反对的,我们就反对;也有人会说:政府反对的我们就反对;还有人会说法轮功触犯了国家法律;媒体则一致对外宣称:对法轮功是依法取缔。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到底是谁在反对法轮功。是国家吗?

我们首先来了解国家的含义:国家是由国土、自然资源、文化、经济、各族人民等元素组成。

那么是我们的中化文化排斥法轮功吗?我们中华民族有古老而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本身就是神传文化,因此中华大地才会叫神州大地,在传统文化中修炼文 化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历朝历代的皇帝基本上都是兴佛重道,敬神信佛的;为什么北京会有天坛、地坛,那是皇帝敬拜天地神明的地方,历史上更有很多皇帝为了兴 国安邦而遍寻修炼中的得道高僧,为其出谋划策、指点迷津;在华夏文明史中,儒、释、道三家相容并存,交相辉映,共同创造了我们古老而璀璨的中华文化。一个 民族能绵延几千年而不散,并非暴力所能维系,而是因为有了深厚的文化承载,是靠道德和善的力量来维系才能实现。

法轮功(即法轮佛法,也称法轮大法),是佛家修炼大法,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指导原则,辅以五套简单易学的动作,使修炼者在极短时间内道德迅速回升,并达到无病一身轻。这种注重心性修炼的性命双修功法,正是中华传统修炼文化的精髓。

由此看来,我们的中华传统文化并不会排斥和反对法轮功,因为修炼文化是一脉相承的。

那么是13亿人民反对法轮功吗?从92年大法传出以其高深的法理、神奇的祛病健身功效,在没有任何官方的宣传推广下,以人传人,心传心,迅速传遍中华大地,由此可见,凡能接触到法轮功的人民是热爱和认可法轮功的。

因此,说国家反对法轮功是不能成立的。

中纪委曾有一个不准党、团员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那也只能是一个党内的党纪党规,不是法律,也不能代表国家,如果让是党员、团员的大法弟子在修炼大法和党团员之间作选择,绝大多数会选择修炼大法,再者党、团员在13亿人中也只占少数。

那么,是政府在反对和取缔法轮功吗?

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职权之一,宪法第八十九条:(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立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公布。

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命令说取缔和反对法轮功,那么说政府反对法轮功是不成立的。

那么是法轮功触犯了法律,按媒体的说法是被“依法取缔”吗?

从99年7月20日起,在媒体铺天盖地的批判声中,相关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公告、决定、法律解释等,作为迫害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如下:

1. 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2. 公安部(六禁止)公告;
3.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两高关于何为邪教,如何办理邪教……的司法解释;
5.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以上到底是不是法律,我们先来了解目前我国法的分类中法律的含义;根据法理学:当前中国法的渊源与分类中:法律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仅用狭义。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狭义”法律含义的立法原则,也即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律。这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的。宪法第三章第五十八条: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民 政部和公安部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没有立法权,因此,民政部和公安部制定的这二个“公告”不是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民政部和公安部只能在本部门行业内 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而制定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必须是执行的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民政部和公安部执行的这两个“公告”没有说明是执行的哪部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两个公告也是违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的立 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五章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1) 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4)违背法定程序的。

因此,这个“公告”是违宪、违法的,也属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和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和废止。

我们再来看两高的“法律解释”是不是法律。宪法第三章第六十七条: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两高的“法律解释”是违宪、违法、程序违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予撤销和废止。

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合法的制定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然而以上的这些“公告”、“决定”、“法律解释”都没有一个合法的制定程序,因此不是法律,更没有法律效力。

99 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该“决定”是对刑法300条的进一步阐释和说明,并未提到法轮功。邪教 特征的三种行为(骗人钱财、致人死亡、奸淫妇女)也不符合法轮功,其具体行为只能理解为泛指,并不具备专门的针对性。

刑法第一章第三节:犯 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其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 果。(3)因果关系。(4)时间、地点、方法。如:实施抢劫对受害者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杀人造成受害者死亡或伤害。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不具备这些客观要 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得量刑定罪。

翻遍当今中国的法律,找不到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司法机关以这个“决定”来定罪法轮功是违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的。

《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4.犯罪和刑法;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中 共对法轮功的迫害长达15年之久,至今尚未停止。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是:抄家、罚款、开除工作、强制洗脑“转化”、劳教、劳改判刑,在监狱更是打死、打伤 法轮功学员无计其数,甚至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作出大量有罪判决,然而至今却找不到一部合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总纲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法轮功的暴行这还是法治国家吗?

综上,说法轮功违法,是依法取缔也是不成立的。

1999 年10月26日,江泽民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当问到法轮功时,江信口说“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就刊登出了“法轮功就是 邪教”的文章,就此拉开了镇压序幕。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不是法律,根据宪法江泽民没有权力定谁为邪教,谁是正教。

宪法第三章 第二节第八十条:国家主席的职权: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 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可见,江泽民给法轮功定性是超越宪法、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那么江泽民为什么要迫害法轮功?我们先从江泽民的上台说起。

宪 法第二节第七十九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代会选举产生。而江的上台没有经过人代会选举,其上台是不合法的,他是踏着“六四”的血迹上台的,是一个政治 投机者。由于对政权不稳的恐惧,由于看到修炼法轮功的人数超过了共产党员的人数,由于为了搞个人崇拜的目的,不允许出现第二个精神领袖,由于妒嫉……因此 而悍然发动了这场对法轮功的非理性的、残酷的迫害运动。

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授意下,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简称610, 并层层贯穿下去,这是一个超越公、检、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江泽民的私人机构,直接受江的指挥,江的密令通过这个机构直接传达贯彻下去。这是一个相 当于文革期间的“中央文革小组”,和二战时期的德国法西斯的盖世太保相同性质的由独裁者个人直接指挥的组织机构,专职迫害人民。江泽民依仗手中的权势以权 代法、以权压法,发动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迫害,耗费了国家的巨大财力、物力、人力,惨无人道,现在已招致天怒人怨,迫害法轮功已受到全世界善良人们的共同谴 责和抵制,江泽民已被各国正义的人们告上法庭,多国法庭已判江有罪,人间正义审判的序幕已经拉开,天惩的序幕也即将开启。

在这里法轮功学员本着善念,力劝那些还在迫害法轮功的和被谎言所欺骗的人们,为了你们自己的未来,请放下手中的“屠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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