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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良心遭遇政治

文章出处:明慧网 发布时间:2017-03-22 作者: 点击:

 
【宇明网】

您看过纪录片电影《纽纶堡大审判》吗?今日看后,感慨颇多。如有机会,建议您看一看。

影片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讨论如何处理纳粹战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坚持主张进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用法律让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义,以理性巩固和平。

第一国际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也随之诞生。这场审判从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开始,经过216次开庭,于一九四六年十月结束。(另一场大审判是东京审判,主要是审理日本战犯,从一九四六年五月开始,开庭818次,历时两年零七个月)。

内 容是:纽伦堡审判开庭时间距离二战结束仅六个月,当时纳粹政权虽然崩溃,但民众并没有从数十年的纳粹理论毒害中清醒,一些普通的德国士兵认为,自己虽然参 与战争,但只是履行义务,不是犯罪行为。这场审判的意义非常重大,审判中法庭展示的证据、法庭辩论和判决所挖掘的真相震惊了全世界。德国在这次审判后开始 深刻反省二战罪行,民众从纳粹谎言中惊醒。

审判前,希特勒和追随他的几个高级头目自杀的自杀,失踪的失踪,只剩下二十一人接受审判。判处十二人绞刑,三人无期徒刑,二人二十年徒刑,一人十五年徒刑,一人十年徒刑。宣判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为犯罪组织。

后续审判起诉的是当时为纳粹德国提供战争资源的人,如工业家、军事人员还有集中营医生、看守和一些不太著名的战犯等。超过五千人被控有罪,八百余人被判死刑。
1、审判医生(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实验)
2、审判法官(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的高级司法官员)
3、所有参与纳粹罪行的人基本上都接受了审判,不一一列举。

影片看到这里的时候,我深深的思考一个问题,当良心遭遇政治,作为人来讲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

坐在被告席上的有许多是德国法官,有一些甚至是制订法律的人,许多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无罪,认为自己只是作为一名军人或公民在履行义务,自己遵守的是德国的法律和职责。

但 法官明确告诉他们,为什么他们被判有罪: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实质是恶的法律,人类头上还有自然法存在,那就是良知,就是道德底线,就 是对人类生命权的尊重和不同文化的兼容。当法律成为一种当权者施虐的帮凶时,每一个人应服从自然法的召唤,而不是以职责所在、以服从命令来开脱罪行。事实 上,当年有些正义法官抵制希特勒制定恶法,所以说是有选择的,那些没有抵制恶法而助纣为虐的法官,现在成了被告,成了历史的罪人。

电影以真实的场景、生动鲜活的人物将历史再次呈现给我们,不得不深思啊!尤其是主动或被动卷入迫害法轮功人士的所谓案件的公检法司和“610”人员,更应该站在未来的角度上,重新思考,安排好现在。在历史的深刻教训中负责任的反思,最终能为自己和家人赢得一个未来。

纽伦堡法庭建立的良知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自然法永远高于社会法”这一原则。延续到今天,江泽民和追随他迫害法轮功的集团被国际法庭起诉,就是基于这一原则,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政策就如当年希特勒的那个恶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定性。许多公检法、政法委“610”人员在办案中常说的是:法轮功是国家定性的,当向他们要凭据时,因为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所以拿不出来, 说是内部命令。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他信口雌黄的一句“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随即,人民日报发表评 论文章。这些能拿来当法律来实施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

2、“两高司法解释”不是 法律依据,起诉和判决书上都提到依照的刑法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刑法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是针对邪教组织,法轮功不是×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二十九号文 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三家共同指出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报重新刊登这个文件,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新华网 也刊登了上述文件。所有的法律条文上找不到法轮功是×教的依据。其实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无辜。即使根据中共 自己制定的法律和规定,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3、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污蔑和制定的对法轮功学员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很明显是公然违法犯罪,罪恶深重,制定与执行这一系列政策的人也是在违法犯罪。

从 构成犯罪的客体看,一个法轮功学员没有能力或权力导致一部分或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也就是从打压时至今日十八年中,侦 查、检查、审判机关都没有证据证明哪部法律、法规因法轮功学员而得不到“实施”。也没有被侵害的客体。法轮功学员的言行(讲真相),还是用来讲真相的物品、材料,大体涉及谈到三方面的内容:

1、法轮功学员这些年始终在讲述、告诉人们,法轮功是按照真善忍的世界观、价值观做好人,修心健体,这些都是属于精神、信仰层面的,是人自己认识的选择。

2、对多年来因信仰遭受迫害和诬陷,加以澄清披露。如:法轮功学员分析天安门自焚是导演出来的,并非真实事件。这些内容对社会对人不产生任何危害。

3、对执政党及迫害的元凶江泽民的曝光与历史评价,属于言论自由,同时,警醒人们理智的思考问题。

历时十八年之久的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政策,就象当年希特勒的那个恶法。时至今日,执行江泽民命令的主要头目都成了阶下囚,现政权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是为了清算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准备的。如果再迫害下去,将来被惩治的将会是谁呢?

作为公检法司的人员,在法律遭遇强权、恶政的危机时,如何做到当下明哲保身、未来全身而退呢?其实,明白的人是越来越多了:

1、二零零九年二月,沈阳皇姑区法院对四位法轮功学员蔺怀宇、赵国良、蔡宗斌、刘桂凤免于刑事处罚。

2、二零一零年七月,广州法轮功学员孔宇洁被天河区公安局抓捕,历时半年多刑事羁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被无罪释放。

3、 二零一二年,河北省邯郸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爱英、王洪亮提出的上诉,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而后,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提出撤诉,原一审有罪的判决被推翻。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将案件撤销,王爱英、王洪亮平安回家。

4、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人,北京法轮功学员庞友被陕西宜川县法院判“免于刑事处罚”平安回家。

5、二零一六年四月,河北省张家口检察院作出决定:法轮功学员杨建平免于刑事起诉,释放回家。

6、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辽宁省铁岭县法院将李士锦、林有艳两位法轮功学员的案子退回到检察院,检察院免于起诉,无罪获释。

7,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辽宁丹东元宝区检察院撤诉,两位法轮功学员任平、纪丽军无罪获释。派出所退回纪丽军家属交的五千元钱。

不一一例举了。

现政权提出“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这就是为追究江泽民罪恶而为他量身定制的。“纽伦堡大审判”即将在中国上演,机会不多了,请君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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