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掸封尘:“709”十年回溯 一个掩盖犯罪的欺世谎言

文章出处:大纪元 发布时间:2025-07-13 作者: 点击:

 
【宇明网】

十年前(2015)的7月9日,一场席卷中国的对维权律师的大绑架来势汹汹:警方在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连同她的丈夫和儿子一同绑架。紧跟着,与王宇同所的王全璋、周世峰、黄立群等律师都遭绑架。随即,中共开始对全国各地维权律师连环大绑架。上百名律师被当局非法拘押、判刑和酷刑折磨。一时间国际舆论哗然,谴责声四起。 

这场被称为“709事件”的国家暴行,这场中共有预谋、有组织的国家犯罪,把一个大大的问号摆在了世人面前:人权律师身为一介布衣书生,没枪没炮没背景,何至于令中共忌惮如此,以至于非要把他们关进笼子才肯安心——中共究竟在惧怕什么?

众所周知,当今中国人权灾难的重灾群体,是广大法轮功学员;而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又是中共的核心机密,是中共的一道“高压红线”。因此,被中共绑架的709律师,很多是为法轮功学员出庭作过无罪辩护的,他们是因触碰了中共所谓的“红线”,而被报复性打压。下面,让我们回放部分人权律师在法庭上精彩的职业展现,或许关于那个大大问号的答案就在其中。

律师团六位律师亮相石家庄法庭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三人被非法开庭。来自北京的六位律师: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首次以一个律师的群体出现在中共的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场面极其震撼!六位律师联合署名的辩护词题目为“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从人类尊崇的普世原则、国际法、宪法、立法、法律等各层面,系统地阐述了任何一位公民,“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为了向法庭阐明“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辩护词说道: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法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法惩治。”

“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祸世的忧虑,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她只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辨;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人是社会的主体,需要参与社会、参与历史、自由地接受信息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否则,他的生活将缺少尊严;他的人性就得不到充分发展。信仰自由要真正实现,就必需表达自由存在,这已经是现代人文精神的一部分。”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

“你们现在不被审判,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审判。”在法庭上用这句话来正告法官和公诉人的,是北京人权律师谢燕益。

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淮阳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宪淮二审非法开庭。王宪淮一审被非法判刑三年,谢燕益律师出庭担任辩护人。下面这段辩护词,围绕中共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展开分析论述,直击起诉书的要害:即作为犯罪四要件之一的“犯罪客体”根本就不存在。

谢律师说:“本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利用’只是犯罪工具、手段和方法。所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实际应用。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我们通常说的违反法律或触犯法条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法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

“但无论是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被应用或被施行,而恰恰是法律的应用或实施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宪淮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分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利用×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大家知道,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要给当事人定罪,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谢律师这段辩护词,逻辑严谨,无懈可击。王宪淮被无罪释放。

中国著名人权律师、中南大学教授张赞宁

法轮功学员吴红卫,是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组织部干部。江泽民镇压法轮功后,曾多次遭迫害。2015年8月5日,被源城公安分局绑架,多次刑讯逼供。2015年11月27日,源城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该案。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张赞宁律师,为吴红卫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尽管法庭不允许鼓掌,但是旁听席上还是忍不住一次次爆发热烈的掌声。辩护中,张赞宁律师当庭指出主要证据来源不合法。他说:

“辩护人在阅卷时惊讶地发现,有一份《证据调取通知书》,被调取单位是源城区610办公室。我们知道,610办公室是前总书记江泽民专门为了迫害法轮功而非法设立的一个秘密组织,这说明,本案主要证据竟然是向中共源城区610办公室调取的。因为这个组织的头目李东生劣迹斑斑,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在这份通知书上签名的是‘何培城’。何培城何许人也,在卷宗26页反映,他就是中共源城区610办公室的人员,从何培城的证言中可以看出,他是在自己证明自己的违法行为为合法。”

2015年12月12日,张赞宁律师接到广东河源警方电话通知,吴红卫已被解除拘禁。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李仲伟律师

2015年8月7日,河北三河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文杰非法庭审。李仲伟律师引用宪法条文,充分证明了文杰向世人讲清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完全是在践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他在辩护词中说:

“我国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就包括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宪法》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传播与信仰相关信息的权利同时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公民有对任何社会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印制的真相资料,无非就是他们合法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是完全合法的。

“宪法权利是被实践的,它们是活生生的法的精神,活生生的法的力量。不允许实践的宪法不是宪法,被实践的宪法才是宪法,任何人不得因这种实践被宣告有罪。

“文杰女士,曾因践行宪法赋予人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被判刑9年,她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宪法权利捍卫者,她是一个真正的宪法践行者。她信仰法轮功,追求‘真、善、忍’,一心一意做一个好人,她真诚待人,与人为善。她的行为,是在真正地践行宪法,比那些表面上向宪法宣誓,背地破坏法治的人强一千倍!”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

2010年11月30日,在天津武清区法院对杨建进行非法庭审,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金光鸿等,在法院的百般刁难下,为法轮功学员杨建女士做了4个小时的无罪辩护,使在场所有人员受到震撼。金光鸿律师在法庭上说道:

“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我们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内,在这里被某些人当作工具来作为铲除异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同时运用司法力量来迫害打压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也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国家应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来打击暴力犯罪及贪污腐败犯罪等恶性刑事案件,来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不是用来打压那些与官方信仰不同的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为这些人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恶、斗’,大家都来做一个像法轮功学员一样的好人,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

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余文生律师

余文生律师是大陆公开站出来为“709”律师群体鸣冤的第一人,他曾代理多起“709”被绑架人权律师案,以及多起法轮功学员辩护案。2018年1月被当局注销律师证,并因倡议修宪改革而被当局抓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2022年3月1日刑满释放。后又多次遭到当局打压迫害。

2016年9月13日,天津法轮功学员周向阳、李珊珊夫妇,在天津东丽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庭审长达七小时。四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余文生律师在辩护词中,明确告诉法庭,用刑法300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对法律的错用,是真正的犯罪。他说道:

“公安机关错用《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错用《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错用《刑法》300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劳教所、监狱的场所、转化班等羁押场所,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揭示以法律、《刑法》300条打压法轮功缺乏法律依据的过程中,发现所有被当成所谓法律依据的,民政部文件,公安部六条通知,江泽民在《费加罗报》的宣称,《人民日报》的社论,两高的解释、通知,公安部通知,等等言论、政令、法规,不但无法作为法律依据,而且已经恰恰反过来证明了打压法轮功的非法性,及以个人非法意志制造打压运动的江泽民其罪责,到现在已经成为法轮功和中国民众控告江泽民及其帮凶,打压法轮功信仰之罪行的重要证据。据称到现在已有二十余万人举证起诉控告举报了江泽民。”

余文生律师说:“以法律方式对信仰者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信仰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

余文生在辩护词中最后陈述:

“在此,我们作为中国律师秉承天赋的话语权,为民请命,代表中国法律界发出正义的呼声: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300条及其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信仰者。所谓依法打击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的枉法强加罪名,是对法轮功‘真善忍’的信仰者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对法轮功无罪辩护十年后的今天,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分明,当下庭辩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维护法轮功信仰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且切实的是阻止所有司法官员继续参与迫害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未来法制昌明、回归正义的下一步走向历史的审判台。”

“在此历史巨变的时刻,每个人都不能小看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站在神圣的辩护席上,让我们此时的辩护作为法律界留给历史的正义宣言:所谓依法打压法轮功完全是一个掩盖犯罪的欺世谎言。面对数千万善良公民因‘真、善、忍’信仰而蒙难蒙冤,发生了法治时代恰恰法律被利用来犯罪的现实,此刻为法轮功申辩,也是在捍卫法律的正义,也是在捍卫‘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在实现法治捍卫人间正义的最高使命!”

结束语

在中共的法庭上,律师们的三个问题通常让法官和公诉人哑口无言——

第一,当问到“中国哪部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教?”哑口无言。

第二,当问到“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破坏了中国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哑口无言。

第三,当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法官问公诉人“还有什么反驳意见?”哑口无言。

与“哑口无言”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本文所引述的数位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作的无罪辩护,正气浩然,法韵铿锵,句句说在点子上。法庭上的法官和公诉人听了之后,也不得不暗暗心悦诚服。所以,法轮功学员获得无罪释放。

律师身为一介布衣,而法官和公诉人都是官衣;律师在本应该控、辩、审三足鼎立的中共法庭上,经常面对的局面是一对二。而且法官和公诉人的背后,还有江泽民“610”暗中撑腰。尽管律师依法拥有不因正常执业言论而被问罪的豁免权,但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血腥迫害中,在上级明令“不能为法轮功辩护”的高压下,自1999年迫害开始至今的26年来,这些正义律师不顾个人安危,不怕打压和酷刑,毅然走上法庭,为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依法作无罪辩护。其诚可钦,其勇可嘉,历史会记载他们的壮举和名字。

在本文的尾声,请允许笔者以由衷感佩之情,把曾经写给王全璋律师的一首小诗,敬献给中国人权律师群体:

浩然正气贯长虹,

古道热肠神州行。

天生全璋必有用,

一纸辩辞百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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