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化论摧毁法律的道德基础
一个社会的规范分为两部分,一个是以文化方式呈现的道德,一个是以制度呈现的法律。前者是对人的内在的善性提升,后者是对人的恶行的外在惩罚,目的是让人抑制恶念和欲望,但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自古以来,法律一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让人们获得公平正义。古罗马法典《查士丁尼法典》⁸⁵⁴(Code of Justinian)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⁸⁵⁵(Jurisprudence is the knowledge of things divine and human, the science of the just and the unjust.)
5.1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 制约公共权力
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占据显赫的地位。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辅助手段,必须公正、符合天理、以道德为基础。当权者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不能胡作非为。
西方则侧重于制度形式的法律约束,但是,法律必须来自于更高的规范、受更高规范的约束。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乃“良法之治”⁸⁵⁶。到中世纪,学者认为人法来自于神法。到了近代,法律界普遍认为,实在法(Positive Law)必须符合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人的权利是自然赋予的,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更高的规范和原则”,这种规范是人类的普世价值的体现,不证自明,“恶法非法”。
在古希腊著名的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Sophokies)的作品《安提戈涅》(Antigone)中,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下的命令,安葬了她的哥哥。她被押到国王面前,国王克瑞翁问她,“你难道不知道这是违背禁令的吗?”安提戈涅回答说,“当然知道,怎么会不知道呢?这是公布了的。”⁸⁵⁷
克瑞翁问:“你真敢违背法令吗?”安提戈涅回答说:“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推翻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天条,天条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这被称为安提戈涅的“天问”,反映了古希腊人的法律观──法律必须符合天条、符合神给人规定的是非正义标准,即道德。
现代西方文明的法治一词来自于英国。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亨利‧德‧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说,“国王在任何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The king must not be under man but under God and under the law.)⁸⁵⁸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Edward Coke)认为,英国的法律并不是国家政府所制定的,而是“上帝亲手写在人心中的”。⁸⁵⁹
1215年,英国通过了《自由大宪章》限制王权,进而形成了宪政、法治,约束公权力,以保障权利。
在美国,法治体现在《独立宣言》中创世主赋予人权利,“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受造平等,创世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美国宪法的基础。
也就是说,美国的开国先贤们认为,人人直接从创世主那里而不是从国家领受了权利,而法律,就是保障创世主赋予人的权利而防止国家权力侵犯的规范。
法治的内涵在于,法律来自于更高的规范,超越于一切世俗权力──王权或者君权,法治就是用正义的法律约束王权及一切权力。
可以看出,法律其实是来自于高于人类的天理,必须符合道德。法律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人外在行为的约束来达到“惩恶扬善”,维护人间的正义和良知,实现公正的价值。
法律的效力形式上出自国家,但从根本上说是来自道德,也就是说,法律之所以有权威、让公众的遵守,并不是因为法律出自国家,而是因为法律能体现正义和公正的道德价值。
5.2 进化论扭曲法律 导致极权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两种流派:自然法学(legal naturalism)和实证法学(legal positivism)。自然法认为国家通过的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实证法学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正义无关。
19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实证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主要是由上级或主权者制定⁸⁶⁰。一些实证法学家进一步提出,法律是国家(人)制定的规则,法律与道德无必然联系。⁸⁶¹
进化论摧毁道德、鼓吹强权。当进化论否定了超然权威的存在、抽离了法律的道德根基,法律也就失去了超然的特性,变成了权力的附庸。进化论给了当时的实证法学巨大助力,使实证法学大行其道。
实证法学的法律观完全摒弃了法律的正义性价值,只以法律论法律,强调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当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不再有更高的规则(神法、自然法、正义、公正)约束,法律的道德基础被摧毁,国家取得了绝对的权威,法律的正当性被国家强制性取代,国家就从法律约束的对象变成法律的实质效力来源了。
而所谓国家制定法律,实质是由掌控国家公权力的人制定法律,掌控国家权力者取代道德成为法律的正义决断者,统治者就会全权掌控公民的个人生命与自由。那么,国家政府就不再是法律之下的受约束者,而成为法律合法性的唯一根源。
由此,法律的正当性不再以正义和公正为衡量标准,而变成了法律从国家政府取得合法性,法律的道德基础被抽离,失去了善恶和是非的原则,法律蜕变为权力者可以随心所欲用以管控民众和社会的手段、治人的工具。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宣称,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进化论导致法律被歪曲,甚至“恶法亦法”。中世纪神学家圣多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把不公正的法律视为“歪曲的法律 (crooked law)”。
进化论把“适者生存、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运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就变成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孙中山先生认为它“有强权而无公理”,“是一种野蛮之学问。”⁸⁶²
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一种非常荒谬的理论。因为自然界的动物没有道德的要求;动物有强弱之分,存在自然的生态链,以维持着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如老虎吃鹿、狼吃兔子等,这是一种正常的自然现象。但是在人类社会存在着道德的规范,而且人与人之间并没有这样的食物链关系。即使社会上存在不同阶层、存在掌控国家权力者和没有权力者,人们在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利上也是平等的。
任何人从事不当行为的时候,都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例如传统社会以天理、道德、法律约束权力,避免权力变质与危害社会。
在人类所有的不法行为中,利用公共权力作恶是危害最大的,也是最难恢复正义的。因此,国家政府必须受到法律制约,才能保证权力不会腐败和防止极权暴政。
在进化论的荼毒下,权力既不受更高的规则(神法、道德)约束,也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近代的欧洲大陆,国家至上理论获得推崇,掌权者就可以违背道德,恣意地滥用权力为所欲为。国家取代上帝成为了新的至高权威,发展到极端就导致了极权主义。
20世纪出现的两种极权形态──纳粹极权和共产极权,都是进化论摧毁道德、鼓吹强权的恶果。进化论所推导出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直接就是纳粹极权的理论基础。德国纳粹极权的种族灭绝也与进化论息息相关。进化论逻辑催生了纳粹宣扬的种族优越论。共产极权的产生也跟进化论密切相关,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论述。
极权一旦建立,当权者可以以国家的名义、以发展的名义等为借口杀人、种族灭绝。法律彻底堕落为当权者的工具和屠刀。在纳粹德国,当时的司法界,从学者到法官,纷纷蝇集于纳粹主义的旗帜下,背弃司法的公正、正义原则,像弥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正常的司法体系。
德国法学家英戈‧穆勒(Ingo Müller, 1936—)在《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中,记载了这些司法官的罪恶:是他们,经过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之后,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使反犹排犹具有了所谓的法律依据;是他们,端坐在国民法院、特别法院、党卫军警察法庭、军事法庭之上,挥动法槌,将成千上万的犹太人和所谓的“社会蠹虫”“社会渣滓”驱赶进集中营,接受死亡的“洗礼”;同样是他们,为了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作出了惨无人道的判决,即对智能低下者进行强制性绝育,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乐”中死亡;还是他们,把无数反战的平民甚至德国军人送到绞刑架下……⁸⁶³
《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提到,当元首要消灭犹太人的时候,法院和法官们不仅要服从,而且可以在法律的掩护下“合理合法”地完成任务。此时的“法律”──如果可以称之为“法律”,充满了血腥,而且无疑都是元首意志的体现,“希特勒就是法律”“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被法官们奉为圭臬。
与纳粹的恶法相比,中共对法律的歪曲和利用更加肆无忌惮和毫无底线。国家恐怖主义大行其道,从国家元首到普通百姓,随时可能遭到杀害。共产政权之下,被迫害和杀戮的人,动辄可以达到数百万甚至千万的规模。
5.3 被扭曲的法律进一步摧毁道德
道德基础被摧毁后的法律,不再符合上天对人的道德要求,而是反映人的欲望与堕落。同时,由于法律形式上出自国家,具有引导性,掌握了国家权力的人可以通过制定反道德和反神的法律来引导和颠覆社会道德,进一步败坏社会道德和伦理。
如在西方国家 ,通过立法维护反道德的行为,乱性、吸毒、不劳而获等传统认为不道德的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信仰神的人如果反对这种行为,则可能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人类几千年来,法律都是来自于道德,是人们追求正义和公正的希望,同时,法律也是约束权力、防止出现极权的屏障。
但是,由于进化论对道德根基的摧毁,法律内涵和道德基础被进化论彻底颠覆,同时,进化论所宣扬的进化逻辑、弱肉强食、吹捧强权,让法律沦为了极权统治的工具。
本应维护正义的法律成为了制造不公、不正义的工具。本应限制公权力、保护民众权利的法律颠倒成了不受约束的权力侵害和剥夺民众权利的手段。本应维护道德的法律,沦落成了摧毁道德、变异道德的帮凶。